离婚时夫妻都想要孩子怎么办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09-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孩子房屋纠纷
(标准案例示范 )
(2019-8-12结案)
秦淮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因感情矛盾、抚养矛盾问题、分居问题等导致感情破裂,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12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庭-伏小全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3、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83万折价款
4、车辆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2万折价款
5、房屋过户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诉讼费各半承担
本案通过一次离婚审判后双方无感情改善
由此开始进入离婚实质性审理阶段
孩子抚养、房屋所有权归属是双方唯一的争议焦点
抚养之争
绝对不是简单的经济条件衡量这一个纬度
综合的方面非常多,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将孩子抚养权的各类情况充分告知律师
让律师将自己的优势条件强化到极致,也同时也做好防范对方有利条件的抗辩准备。
婚后双方仅仅拥有唯一一套住房
该房屋的出资和来源各方均有一定的贡献和付出
最终在针锋相对的几个回合之后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各方达成调解意见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话,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探视权略。
三、财产分割结果同文中描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70元,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宝贝,是爸爸妈妈的手心肉,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父母对孩子都是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不能割断的,更何况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是想要孩子的。
一、离婚时夫妻都想要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都争孩子,这是好事,总比都不想要孩子要好很多。但,这里必须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心态方面,必须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不能斗气,不能为了面子,或者为了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而非理性争夺抚养权。
第二:法律上,通常是孩子越小,越倾向于判归女方抚养,这其实是孩子的心理和身体成长需要决定的,这完全是从孩子利益出发的,并不是法律本身偏袒女方,所以,在双方争取抚养权时,要客观地、科学地考虑孩子的年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孩子意愿,以及大人的工作特点,经济收入等综合条件,来确定自己是否更适合来带孩子。同时也要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后,相对而言对孩子来说最好的一种选择。
第三: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绝不能为了一已私利,恶意抢夺孩子,从而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另一方正常看望孩子,这是对国孩子最大的伤害。
总之,如果多从孩子的角度,和第三方的角度,来理性、客观看待和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答案就会明朗很多。
二、离婚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哪一方可以提供孩子的教育环境、生活环境比较好的,就可以判给哪一方。当然,你也可以自动放弃抚养权,并表示会支付对方抚养费。
如果对方同意,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孩子有对方抚养,你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了。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由法院依对小孩成长发育有利的原则确定小孩归谁抚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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