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王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王某2给付抚养费27919.00元(2013年1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2.请求依法判令王某2自2018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2000.00元。事实与理由:王某1系李某与王某2的婚生子女。2013年1月29日,李某与王某2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由李某抚育,王某2每年给付抚育费5,000.00元,每月折合417.00元。离婚后王某2至今未支付一分抚养费,且现该抚养费的数额已不能维持王某1的正常生活需要,故王某1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辩称王某2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王某1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某离婚证1份、李某与王某1的户口证明1份、王某1的出生证明1份,证明王某1系李某与王某2的婚生子女;二、离婚申请协议书1份,证明2013年1月29日,李某与王某2协议离婚,约定王某1由李某抚育,王某2每年给5000.00元抚育费。王某2未到庭进行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特征,且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王某1系李某与王某2的婚生女儿,2013年1月29日,李某与王某2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孩王某1由李某抚育,王某2每年给付抚育费5,000.00元。离婚后,王某2至今未履行过给付抚育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双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2013年1月29日的离婚协议约定王某2每年应给付5,000.00元子女抚育费,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李某、王某2均有约束力,王某2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王某1请求王某2给付2013年1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之间的抚育费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王某1的花销亦有所增长,因此王某1请求王某2增加子女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亦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王某2每月给付2,000.00元的抚育费数额过高,本院认为每月支付1,5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王某1抚养费27,919.00元(2013年1月29至2018年8月29日);
二、王某2自2018年9月1日起于每月的20日给付当月子女抚育费1,500.00元;
三、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王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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