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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审流程是什么样的-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二审上诉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南京中院离婚案】
上诉人不同意离婚
2015年12月2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且男方有婚内刑事犯罪问题,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律师代理女方成功离婚后,男方拿到判决后进行了上诉。

承办法官:武琼副庭长【少年庭】。

历时约2个月之内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3年离婚案件,在此次一、二审过程中成功判决离婚。
促成此次快速离婚的主要因素是男方存在刑事犯罪,另双方长期分居,在诉讼过程中也无法有和好的解决方案,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雨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A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B的委托代理人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B、A于2012年结婚,2014年6月8日生育婚生子C。2014年5月,A因贩卖XX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且A自身也有XX行为。B现就职于南京市工作。A自刑满释放至今一直未工作。B、A的婚生子C自出生后一直随B生活,由B抚养。B在此前的2014年和2015年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且自B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B于2015年9月1日第三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以本人名义购买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一套,并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因B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B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B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1161214.39元及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如果B不能按时履行上述还款叉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有权就上述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债权数额118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案B、A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A在B怀孕期间因犯XX罪而被处刑罚,B在知情后已经三次提出离婚。此前B、A虽经法院调解没有离婚,但调解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并未改善。B现坚持要求与A离婚,双方三无和好可能,应予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婚生子自出生一直随B生活的事实、A曾经犯罪且有XX史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婚生子由B抚养为宜,并依法酌定A承担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因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另案中可能作为被执行财产呈该案尚未处理完毕,可能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因此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理。关于A个人债务的确认问题,虽然A在庭审中已自认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B无关:但因B、A双方未能明确指出和确认A个人债务的范习,且关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因此,对A的个人债务问题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依此判决:一、准许B与A离婚。二、婚生子C由B抚养,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周支付抚养费8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A每月探望C二次,B予以配合。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牢靠,是认识多年后才结婚,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B辩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上诉人当时隐瞒xx罪的情况,欺骗被上诉人是xx罪,被上诉人在得知真相后即起诉离婚,现在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B确认双方所生之子C(暂定名)尚未申报户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二审中,上诉人A提交B在其被羁押期间写给其的信件复印件若干,欲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质证,被上诉人B对信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但上诉人A在被上诉人B怀孕期间因xx罪被判处刑罚,被上诉人B获知真实情况后,先后三次提起诉讼坚持要求离婚,现上诉人A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获得改善,应当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A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双方的诉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等来进行判决,并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如果夫或妻一方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上诉。离婚二审应当注意什么
  一、离婚二审应注意什么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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