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和财产纠纷诉讼案例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1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案例示范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2020-5-27结案)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孩子不给探视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1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质证、调解---调解离婚时间:2020年5月27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2800元抚养费,依法享有探视权(包括平日探视、寒暑假探视)
3、车辆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2.75万元折价款,另外对方再支付我方5万元财产补偿款
4、双方离婚问题一次性全面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诉讼中我方坚持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并认为女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在通过法院获取的银行记录中证明
女方临近诉讼期间存在大量的夫妻共同存款被无正当理由巨额转账
最终通过多轮质证与调解,对方同意支付我方5万元转移财产补偿款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一子C,双方自2019年7月分居至今, 2019年11日28日原告A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双方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20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280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享有对C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每月双周周六上午A自C住处接走C,次日下午一点前送回(如C转回南京上学,则次日下午四点前送回);C寒假有连续七天时间随A共同生活,2020年暑假有十四天随A共同生活,自2021年起每年暑假有二十天时间随A共同生活;
四、轿车一辆(车牌号苏AXXXX)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车辆折价补偿款2. 75万元;原告A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消除车辆的所有违章之后将车辆交付给被告B,被告B于车辆交付时给付原告A上述车辆补偿款;被告B应协助原告A办理消除车辆违章的相关手续;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六、被告B于2020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A除车辆外的其他财产补偿款5万元;
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A负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冬华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颖
在我国,婚姻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选择自己幸福的权力,如果一段婚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是可以选择离婚的,如果两人都自愿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前往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很多人就有疑问了,那么,离婚必须去法院吗?
一、离婚必须去法院吗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无需经过法院,但是需要您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形成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手续才可生效如果您双方对于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如何取证?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离婚必须去法院吗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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