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方式及流程案例分析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2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5-18结案)
建邺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性格不合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公告送达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8日
南京建邺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戈平乐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第一次起诉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
本案第二次起诉女方拒绝法院送达,拒绝参与诉讼
律师与法院沟通应当采取公告送达被法庭采纳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双方第一次诉讼的材料和法院判决书
2、双方曾经协议离婚的相关文书材料
3、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的证据材料
4、对方曾经在诉讼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号码(证明对方系恶意回避诉讼,不属于下落不明)
同时我方因对方无法出庭,当庭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请求
另外我方考虑到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意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戈平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儿子C由被告抚养(因孩子一直在被告处);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子C,于2012年协议离婚。后考虑孩子太小,又复婚,但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在2018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至今,矛盾巨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至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B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意见。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C, 2012年原被告协议离婚,随后于同年复婚, 2018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05民初号,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6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本市栖霞区,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于2018年10月将该案裁定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称栖霞法院)审理。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7028号,后经审理于2018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7月原告诉至栖霞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号,后法院多次电联被告但均无人接听,遂于9月找原告谈话,原告称已很久未联系被告,并称因孩子在南外仙林上学,故被告与孩子租住在栖霞区。该院遂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因同样联系不上被告,就进行了公告送达,到期后又逢疫情无法开庭,又再次公告送达。
庭审中,原告称因其长期在外省工作,孩子随被告在南京生活,故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多加沟通,修补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继续恶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原告在外省工作,孩子一直随被告在南京生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查清,故对该问题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审判决 戈平乐
二O二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梦
在我国,婚姻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选择自己幸福的权力,如果一段婚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是可以选择离婚的,如果两人都自愿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前往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很多人就有疑问了,那么,离婚必须去法院吗?
一、离婚必须去法院吗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无需经过法院,但是需要您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形成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手续才可生效如果您双方对于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如何取证?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离婚必须去法院吗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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