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须弄清雇佣还是承揽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由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事到临头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方才觉醒。其实,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民间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案例一:2005年6月,农民李某组织杨某等4名村民为当地农户开展小麦收割脱粒有偿服务。杨某在作业时,手臂被收割机皮带绞伤并住院治疗,花去费用合计7万余元。杨某以受李某雇用受伤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人受李某的安排和指挥,由李某按杨某等人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交某某等共计人民币7.6万元。
案例二:2006年2月,村民周某委托林某拆除4间旧房,林某找到安某等另外5人约定共同拆房,待工作完成后由6人平均分配报酬。拆房过程中,安某身边的房屋墙壁突然倒塌,将其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安某的妻子张某将房主周某、承揽人林某等6人一起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是以拆除房屋为目的与林某进行协商并给付固定的拆房费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周某虽是房主,但其作为定作人依法不承担责任;安某在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其过错适当减轻相对责任人的责任;其他损失系共同承揽人共同导致,应由各承揽人按份承担。因此,法院判决林某等5名被告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7.84万元。
案例一是一起雇佣关系纠纷,案例二则是一起承揽关系纠纷。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一中,原告杨某属于受李某雇佣进行小麦收割脱粒的农民,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给付劳务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且是在雇主指示、监督下为雇主的利益提供劳务,符合雇佣关系成立的条件,依法应当确认为雇佣关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李某承担雇员杨某的全部赔偿责任。案例二中,承揽人林某、安某等6名承揽人与定作人周某议定工作任务和报酬后,是独立完成工作的,并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监督之下,他们对所承揽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完成工作后,定作人给付的报酬款由承揽人平均分配,这些完全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张某的损失由全部承揽人共同承担。
- 公司以上班时“多次睡觉、玩手机”为由,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北京法院:违法
- 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被判决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冤不?
- 劳动争议员工主张大额赔偿金的案件即将开庭
- 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王律师代理“百万”标的劳动争议案件逆转胜诉!
- 你的年休假,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 返聘员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 帮顾问单位撤销员工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 潍坊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要求补缴社保案例
- 遇到公司违法辞退怎么办?6个步骤要知道!
- 青岛市南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开庭
- 公司注销≠责任终止,实际控制人因未缴员工住房公积金被判赔
- 员工拒绝强派双岗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吗?法院判了
- 非全日制、病假、试用期……工资支付有规定
- 非因工受伤旷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