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争取儿子抚养权的步骤分布揭秘
发布日期:2020-09-08 作者:庄荣华律师
【江宁区离婚案2015年11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到男孩的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一个月时间,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男方有拖延诉讼之意,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男方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晓芳【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男孩抚养权均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
3、女方和男方均有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互不主张,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4、各人债务归个人所有。
5、再无无其他纠葛。
办理离婚时间:2015年10月立案,2015年11月结案成功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立案之时,律师就书写了相关感情破裂的意见以及分割男方婚前房屋还贷部分的申请意见,意在刺激对方尽快同意离婚,本案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案律师结合两个孩子长期与女方及女方家人的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众多因素来综合判决,最终说服对方,同意接受我方的调解意见,全面的签订了调解协议。
女方通过多方比较到南京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男孩的抚养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6年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82年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自2015年11月起,被告B每月给儿子抚养费1500元,至C18周岁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被告行驶探望权的方式为:在C三周岁以前,被告于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星期天上午至原告处接走儿子,并于当日下午将儿子送回原告处;在C满三周岁以后,被告于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至原告处接走儿子,并于次日下午将儿子送回原告处。
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双方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律师分享法律知识——离婚了母亲想要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结合人民法院确定抚养权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母亲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母亲该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事实上,离婚诉讼中,女方在对应以上条件,有针对性地收集以下几方面相应的证据,是非常有利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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