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女孩宾馆死亡,法院判决个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宾馆无责 ?
发布日期:2020-09-05 作者:郭天喜律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萌萌家属诉请的理由很简单明了:
1、萌萌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萌萌已经18岁了,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与辨别是非的能力,能够保护自身安全。萌萌也应该保护自身安全。然而,萌萌通过不当途径购买氧化亚氮,吸食过量,中毒死亡,完全是自己以身犯险,甘愿冒风险,寻求“笑气”带来的片刻乐趣。至于“笑气”中毒问题,完全被萌萌忽略掉了。正是萌萌无视“笑气”危害,才最终导致萌萌中毒死亡。作为成年人,萌萌理所应当对自己的不当和危险行为负责。
2、宾馆没有登记核验萌萌身份信息属于行政违法事由,且与萌萌“笑气”中毒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宾馆没有核验萌萌身份信息确属行政违法事由,违反宾馆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但是登记身份信息不属于安全保障事项,登记了萌萌身份信息不能因此保障萌萌安全;反之,没有登记萌萌身份信息,也不会危及萌萌生命健康。既然没有登记萌萌身份信息不是萌萌死亡的致命原因,那么,宾馆就没有义务为萌萌“笑气”中毒负责。
3、宾馆未登记萌萌身份信息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事项,无需对萌萌的安全事故“笑气”中毒死亡负责。宾馆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才对顾客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在萌萌“笑气”中毒死亡案件中,宾馆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无需对顾客自身安全事故负责。也就是说宾馆违反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该案传递的信号非常明确:
1、法律是确定权责的规则。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是有违法才有责任。宾馆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因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导致了顾客的安全事故,宾馆才负责人。宾馆违反了行政管理事项,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与义务是对应关系,什么样的责任对应什么样的义务。不能够把责任与义务“混搭”。
2、死亡受伤有理正在被抛弃。过去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和人们的承受能力,有些案件在涉及死伤案件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社会稳定,和死亡伤残者的损失填补,可能会导致有些人会为止“捐出”一些责任,涉案人员“分摊”了死亡伤残者的损失,以对死伤者本人或者家庭的损失进行填补。这种低层次的和谐是与较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不需要再通过大家割肉方式去填补个别人损失。和谐的层次有了很大的提高,真正的和谐需要全社会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则,没有原则地追求一团和气,通过大家受损,个别人获益的模式已经行不通,且与高层次社会和谐已经成为破坏因素。社会发展了,解决社会问题的规则和思路也要向前迈一大步。
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靠法律规则,靠法治。毫无原则地大家都担点,适当弥补死亡受伤者损失,求得一团和气的做法正在被摒弃。毕竟和谐需要规则明确,不能有责担责,无责不被冤枉,权责明确才能真正和谐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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