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新法实施后,旧债的如何处理?
1.已经履行完毕的旧债
不管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还是之后履行完毕,只要已经还清本息,借贷合同就已经终止了。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则存在冲突,但现行规则已经没有适用的空间了。所以,这类旧债不能适用新规则,多付的利息也不能追回。例外是,综合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2.未履行完毕但已经涉诉的旧债
2020年8月20日之前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或者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民间借贷案件,不适用借贷新规,仍按照以前的规则审判案件,即利率上限按照“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执行。
3.金融机构发放的旧债
银行发放的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等旧账,不适用借贷新规,因为这类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金融机构贷款。除了银行外,持有金融牌照、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比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发放的贷款也属于金融贷款,不适用借贷新规。
4.没有领取金融牌照、没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发放的旧债
校园贷、套路贷、P2P等网贷平台、小额贷公司、财务公司等发放的贷款,尚未还清本息的,属于借贷新规第14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全额返还本金,出借人应返还已收取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且剩余本金不足以抵扣利息的,可以主动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利息。
5.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旧债
出借人套取银行的经营贷、消费贷等贷款之后,擅自改变用途,将贷款用于民间放贷,不管是否收取利息、是否赚取利差,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此类旧债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人掌握出借人套贷证据后,可以起诉出借人,主张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即借款人返还本金、出借人返还利息。
6.出借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旧债
借贷营利法人的经营资金转贷、用单位集资款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贷,这类行为被借贷新规所否定,此类旧债没有履行完毕的,借款人也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返还。注意例外情况,借贷非营利法人、非法人单位、特定个人的资金转贷的,不符合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此类诉讼的难点是举证,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借款人需要掌握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有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7.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但年利率超出15.4%的旧债
此类旧债借款人应先测算一下综合借款利息,即包括借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中介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除本金外拢共支出的费用,再结合借款期限,大致测算一下年利率是否超出了15.4%。如果已经支付的费用综合年利率超出了15.4%,但还有部分本金没有归还的,借款人可以与出借人主动沟通,主张多付的利息与剩余的本金等额抵扣,若对方不同意该方案,借款人可以暂停还款,待对方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依据借贷新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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