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应该问男方要多少抚养费标准案例分析
遭遇:
第1次起诉离婚,分居和对方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无法协议离婚,只能诉讼。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离婚、孩子、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鼓楼法院-快速审判庭-余敏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医疗费各自承担50%
重点支招:
本案系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标准案例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逐年增加1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3.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经济帮助。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生活方式差异,婚后两人长期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医疗费、辅导班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1.同意离婚;2.同意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承担50%,要求每月探视孩子两次;3.被告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工作收入不稳定,每月需要自费医疗费至少2300元,所以无力负担婚生子高额的辅导班费用;4.原告家人有多处住房,故不同意支付经济帮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3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C。2015年7月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
原告目前系限公司员工,每月收入约2400元。被告目前系研究院会计,每月收入约6000元。被告目前患有3种疾病,每月自费医药费约2300元。
庭审中,原、祓告双方均同意探视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六8:30至18: 00。双方明确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被告自认登记在其名下两处不动产,一处自住,一处出租,租金用于支付医药费。被告自愿负担婚生子医疗费50%,双方因婚生子辅导班费用分担问题各执己见,致调懈不成。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对探视方式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抚养费问题,本院认为,抚养费包括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支出,抚养费数额问题,不仅要考虑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孩子维系日常生活、学习的基本支出的实际需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尚年幼,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身心发展的不利影响是金钱难以弥补的,同时本院考虑到被告负担能力,身体状况及C实际生活需要酌定被告每月支付C抚养费1600元。关于兴趣班、辅导班费用问题,本院认为,为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条件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应视自身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双方应妥善协商,在双方负担能力范围内理性选择。
关于原告主张经济帮助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16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C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被告B享有对C探视权,原告A应予以协助,具体探视方式: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六8:30至C住处接,当天18:00前送回C住处;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成功案例二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第一次起诉离婚
标准案例示范
庄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3-26结案)
鼓楼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因家暴、语言暴力、家庭矛盾
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2019年2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3月26日拿到法院文书
南京鼓楼法院-快审中心-余敏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3、各自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重点支招:
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从是从被告不同意离婚开始谈起
本案也不出意外,对方不同意离婚
通过几轮沟通、调解、开庭、质证
最终在法官以及律师的促进下,很快进入离婚实质分配调解过程中
再通过几轮谈判,双方全面达成一致
调解离婚,当日生效
如今,不同意离婚的答辩几乎没有太多的含金量
法庭也遇见太多口头表达不同意离婚,但实质是可以接受离婚的当事人
由此找到最恰当的方式方法促进双方快速离婚、和平离婚、合理离婚
是婚姻家事律师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附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现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2013年登记结,2018年生育一子C。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2019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C抚养费20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被告胡吴享有对C的探视权,原告A应予协助,具体探视方式为:C三周岁前,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日9:00至17: 00,C三周岁后,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六11: 00至C住处接,周日11: 00前送回至C住处;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银行账户(含公积金账户)余额、现金、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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