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离婚需要多少钱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离婚和我方抚养孩子
律师代理技巧
并成功认定对方转移隐匿13万夫妻共同存款
2017年2月16日结案
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庄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2月,历史2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抚养权,对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3、依法认定对方转移13万存款以及近期日常转移给付我方1万元、给付我方房屋折价款57万余元
4、余略
律师点评:
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离婚的优秀案例。
本案从抚养权的沟通,到房屋分割、房屋出资、房屋归属、转移隐匿财产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全部达成一致,仅仅是夫妻共同房屋分割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需要进一步查明,最终庄荣华律师就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去向,银行流水,证据分析等方面一步步的锁定了,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基本轮廓,最终也赢得了法院的支持,而近期对方大额支出问题通过谈判和沟通,对方也同意就此部分再行支付我方1万元进行了结。这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分析的能力!【每一年庄荣华律师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争取到大量的快速离婚】
本案庄律师在财产分割方面利用了独有的特殊经验技巧,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的支付,极大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整体的离婚调解方案策划是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重中之重。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原、被告名下的位于本市秦淮区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被告名下的苏A轿车一辆以及双方名下的存款和公积金;4.被告非法转移股票资金13万元,对原告予以多分;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30日生育一子C。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秉性和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嗣后,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望判如所请。
B辩称: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归原告,抚养费每月支付2500元。对依法平均分割轿车、公积金、存款,没有异议。不同意分割诉争房屋,也不承认转移财产。理由是:原告在诉讼前曾起草过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被告,原告和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故被告认为应该按照该离婚协议履行,至于13万元股票出售的变现款,被告已经将其归还自己的父母,用于偿还购买诉争房屋父母出资的62万元,不是隐匿和转移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子C,现就读于南京中学初一年级。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对于上述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子C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3.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苏A标致308轿车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2.5万元折价款;4.原、被告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万元;5.原、被告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1.7万元,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1823. 79元;6.原告名下的证券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1494. 82元。其中,婚生子C已年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双方对以下事项存在争议:一、诉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二,、被告将股票变现款13万元支付被告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诉争房屋的基本情况,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诉争房屋系原、被告于2012年(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建筑面积86. 03平方米,购买总价为105.8万元。首付款63.8万元中,62万元由被告父母出资,1.8万元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公积金贷款42万元中,以原告名义贷款12万元,以被告名义贷款30万元。截至2017年2月6日(开庭当日),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289333. 52元。双方协商确定,房屋现值按单价2万元,即总价172. 06万元计算。关于房屋的分割方式,原告同意:由被告取得房屋产权,偿还剩余贷款,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原、被告对于是否应当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及具体数额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诉争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房屋现值减去剩余贷款本金,双方各半。被告认为,原告曾起草一份离婚协议,自愿提出将诉争房屋给被告,无需支付折价款;只是因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双方为变更登记亭宜发生矛盾才未签字生效,本案对诉争房屋的处理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较为合适。即使需要支付折价款,也应考虑到购房款基本都是由被告及其父母支付,对被告的财产利益予以倾斜保护。关于父母出资的购房款62万元系借款还是赠与的性质,被告称:虽然没有打借条,但父母当时的考虑是如果原、被告不离婚便不需要偿还,如果离婚就应当偿还。
关于双方争议的13万元股票变现款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款给付被告父母,艮发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前后,系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告依法成幽多分。被告认为,父母为原、被告购房付出较多,实在令被告心疼,不能不补偿父母;原告出轨,坚决离婚,被告本不同意离婚,但诉讼后会面临判决离婚的风险,被告为防范人财两失,将13万元归还父母符合人之常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致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为了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决定。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双方抚养子女的意愿、抚养条件,并充分考虑婚生子的意见,依法确定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就轿车、存款、公积金、证券资金等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诉争房屋分割方式问题,因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被告父母出资的62万元,鉴于被告自称没有借据,且父母表示如夫妻不离婚不要求返还,一旦离婚要求夫妻偿还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推定62万元出资款并非父母出借款,而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购房款。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曾起草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给被告的意见,因该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生效,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刭原、被告对房屋分割的意愿、出资比例、贷款情况及经济条件等,本院依法酌定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72506元【(房屋现值1720600元一剩余贷款本金289333. 52元)/40%]。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在明知13万元股票变现款系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避免离婚造成财产损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款项支付被告父母,依法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多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偿伺能力等,依泼酌定被告支付原告7万元财产补偿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原告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C抚养费2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有财产:包括车牌号为苏A轿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0元;原、被告名下的存款、公积金,证券资金归各自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存款补偿款10000元、公积金补偿款17000元,原告支付被告公积金1823. 79元、证券资金1494. 82元。以上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共同财产折价款48681. 39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原告A和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572506元。原告A于被告B付清上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财产补偿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A和被告B各负担1310元(被告B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A向本院预交,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付给原告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炙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成功案例二 诉讼离婚1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仅开庭一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尹江法官【速裁庭】。
本案立案于2015年9月,结案于2015年10月,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依法分割,我方获取12万元财产折价款,同时男方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全部的房屋剩余贷款本金部分一次性结清,以保证女方彻底的从该房屋贷款中脱离出来。
3、若男方不能一次性解决房屋贷款问题,则该房屋仍然由男女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
4、双方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任何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都无法保证100%给当事人第一次一定能够成功离婚,但是可以通过离婚律师专业的经验,代理的技巧以及庭审和调解的策略来协助当事人提供第一次离婚的成功率,同时也协助法院查清事实,纵使第一次最终无法成功离婚,也要为第二次离婚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果然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以各种理由坚持双方之间的感情还是存在的,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本次庭审沟通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充分的发挥律师的调解技巧,同时也耐心的做自己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量我方能够一次性提供一个切实可行,同时能够有效触动对方的操作方案。在庭审中,双方的意见多轮修改,但总体上均照顾双方在法律上的财产权益,同时也预防一系列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女方深恶痛绝的房屋贷款问题,最终也说服男方一次性还清来让女方彻底摆脱贷款的纠缠,而庄荣华律师也为女方在调解方案中设定,待男方将房屋折价款和贷款全部结清之时,女方才配合过户,否则房屋仍然由双方各占50%共有,这样就能够彻底有效的刺激对方履行,也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6年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江苏公司员工,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2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被告B负责清偿有关本市房屋的全部剩余银行贷款,于2016年4月14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并于2016年10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A120000元房屋折价款。待被告B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约定后7日内,原告A协助被告B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本市房屋归被告B一人所有。
三、如被告B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协议,则本市房屋仍归原告A和被告B共有,双方各自享有50%的房产份额。
四、双方之间再无财产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被告B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5年11月14日之前将此款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成功案例三 2018年起诉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到调解离婚
房屋归孩子所有(两个孩子)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栖霞离婚案件2018-2-7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赵丽法官。
立案时间2017-年底,结案时间为2018-2-7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对方名下的房屋归孩子所有,我方名下的房屋归我方自己所有。
三、两个孩子归对方(15岁),我方不支付抚养费;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一次性全部解决。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婚后双方取得两套房屋,一套在对方名下,一套在我方名下。(这是此次诉讼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
实现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特别是说服对方将财产归孩子所有这是离婚案件中最困难的部分,需要特别强的庭审技巧和说服技巧,诉讼就是争取利益,让对方放弃利益,需要复杂高明的话术技巧,本案再一次实现了对方财产归孩子所有,每一个离婚诉讼对于离婚律师来说也是一个总结学习的过程,本案庄荣华律师再次总结了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
通过庄荣华律师两次庭审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实现我方的房屋不予分割归我方自己所有,对方的房屋归两个孩子所有,实现了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每次开庭对方都不同意离婚,到案件审理的最后一刻才实现双方调解离婚,此次离婚可谓一波三折。(为实现快速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我方主动让给对方,但我方不支付抚养费)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D、一子C。现原告A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D(出生于2003)、婚生子C(出生于2003)均由被告B直接抚养,被告B自愿放弃要求原告A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三、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的房屋归女儿D和儿子C共同所有,被告B在D、C年满二十周岁时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的房屋,被告B及女儿D、儿子C可以居住至202 1年6月30日;
五、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的房屋,原告A可以居住到2021年6月30日:
六、登记在各人名下的公积金、养老金归各人所有,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或负担;
七、双方无其他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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