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第一次起诉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0-08-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后要求分割折价归并
步骤与技巧
(2019-7-11结案)
南京玄武离婚后财产纠纷
婚姻遭遇:
长期分居,外遇痛苦,无法协商处理房屋,对方拒绝分割房屋份额
离婚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诉讼!!!
目标:
争取离婚,财产分割依法保护女方权益
诉讼简要经过:
玄武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法院调解书
玄武法院少年庭-王萍庭长
立案时间2019年5月
生效时间2019年7月11日
案件结果:
1、房屋归对方
2、对方给付我方115万元
结束感受:
当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所有的辛酸和委屈得到了释放满足,所有的离婚理由和离婚决心得到了正面的肯定。
虽然这段婚姻给自己太多的痛苦,但人生应有的好心情回来了,压抑和不爽全部消散,诉讼的小折腾完成了大愿望,一切都是值得。
拿到这个结果,当事人家人也非常高兴,替当事人高兴,很多不愿意说、不方便说的事情,自己终于迈出正确的一步解决完自己不幸的婚姻
这次离婚不仅实现了自己的愿望,也圆满了父母的心愿,一家人又过上了平静、安逸的生活。
回头看看
这份命运的转折从这里开始:
立案、起诉、举证、质证、辩论能力是律师的底层能力,但在真正实战的冲突和重大利益争夺时底层能力可能并不能为你做什么!
通过庄荣华律师的优化处理策略:
本案中
1、房屋的来源和贡献
2、房屋投入的性质、投入的范围、投入的数额
3、婚后我方各方面的贡献,以及如何保护女方利益最大化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孩子抚养权优势效应。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
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归被告所有。
二、被告共计支付原告115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案属于离婚后遗留房屋继续分割处理,折价归并。
在诉讼之初,对方坚持不予分割。
其实在离婚案件第一轮谈判我方只要求90万就愿意结束这场拉锯战
但对方坚决不予同意
最终案件定格在115万,短短几个月时间,对方增加给付压力25万
离婚诉讼以及财产分割诉讼的情势瞬息万变,有专业律师的陪同和协助
才是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核心方法和保护
最终一审法院在全面了解各方情况、证据、事实和法律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了多轮调解,法庭也采纳了我方意见
达成了全面调解,我方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情绪和心情
从对离婚一知半解、茫然无措
与庄律师面谈20分钟(免费咨询)
清晰的知晓离婚的法定条件、酌定理由、律师的隐秘技巧
从离婚目标模糊不坚定-恐惧离婚的结果
再与庄律师深度交换意见15分钟(免费咨询)
斩钉截铁、不假思索做出速战速决的离婚决心
从开始担心庭审自己说错话、丑态百出
到看到庄荣华律师的开庭预案与诉讼图表梳理、分布流程
安心由庄荣华律师全权代理发言
从容自信
从想离婚、要离婚,但诚惶诚恐迟迟不愿意迈出第一步
到拿到离婚判决书的那一刻的时候深刻明白
想离婚就一定要趁早,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南京快速离婚财产分割专业律师案例二男方父母起诉儿媳妇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儿媳妇赔偿56万元
二审认定男方单方处分房屋无效
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
庄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2-25结案)
遭遇:
各种家庭矛盾,女方起诉离婚,男方父母则又起诉儿媳妇损害赔偿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6个月拿到法院判决书
中级法院-徐聪萍法官
案件结果:
1、撤销原判
2、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全部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重点支招: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无效
男方与其父母单方私下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审被告:D,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C、原审被告D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名为财产损害赔偿,实为共有财产分割。案涉房屋系D、A婚后购买,共同还贷,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故处分房产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处分的规定。一审判决已认定((承诺约定书>中A签名非本人所签,系D单方处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单方处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2、案涉房屋仍有部分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即使认为四当事人均为房屋产权人,在分割时也应先将贷款扣除后再作分割。一审法院直接将售房款进行分割属适用法律错误。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系法定混同,本案如维持原审判决将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可单方处分的判例,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B、C辩称:1、案涉房屋系四人共有,被上诉人在购买房屋时与D、A达成书面协议,四人均应享有共有权利。现D、A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俞共有财产,侵害了被上诉人财产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贷款尚未还清的问题,D、A享有房屋共有权是因为其以贷款方式进行了出资,其以收益偿还对外借款,并不影响被上诉人权利。只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B、C是否为案涉211室房屋的共有权人。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211室房屋虽登记在D一人名下,但系D、A双方婚后购买,并用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房屋贷款,该房屋应认定为D、A的夫妻共同财产。D、A对B、C就案涉211室房屋出资40万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支付该40万元款项并不必然等同于B、C系案涉房屋共有权人。B、C在一审中提交《承诺约定书》以证明四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但该《承诺约定书》上A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 《承诺约定书》上关于案涉211室房屋系四人共有的约定欠缺房屋共同共有权人A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承诺约定书》的效力不当,本院予以纠正。B、C关于其系案涉211室房屋共有权人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其以此为由要求D、A因侵害共有人权利而进行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B、C就案涉211室房屋出资的40万元,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B、C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071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15071元,由B、C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71元,由B、C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快速离婚财产分割专业律师案例三南京离婚律师指导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协议约定的折价款(男方不给)
离婚后女方支付的房屋还贷(男方不给)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2-13结案)
浦口区离婚后财产案件
遭遇:
协议离婚后,男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折价款,只能诉讼。
诉讼决心:
尽快解决、尽快判决还钱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判决书
浦口法院-少年家事庭-靳德华法官
案件结果:
1、男方给付我方15万元房屋折价款以及离婚后还贷9548元
重点支招:
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是否已经触发支付条件?
离婚后我方居住在该房屋的时间和费用,对方能否一并冲抵?
离婚后还贷部分没有约定,能否主张对方偿还?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补偿款15万元;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房贷费用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8月18日协议离婚。因双方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故剩余贷款应由被告承担。而离婚后原告为该房屋承担各类款约10000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50000元,但被告迟迟未能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B辩称:认可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50000元,但因房屋产权人原告没有去名,产权证依然有原告的姓名,故此款暂时未支付。因被告工资较低,女儿需要抚养,偿还房屋房贷,无法全额支付,请求分期付款。偿还的10000元是公积金贷款,离婚后原告名字没有去掉,应该属于共同债务,而且原告当时租在该房屋里,原告自己也说过还的贷款相当于房屋租金,被告不同意给付10000元贷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A与B原系夫妻,二人于2017年8月18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如下:位于浦口区室归男方(B);男方(B)补偿女方(A)15万元,女方暂住至搬离时男方付清15万元。
另查明:离婚时浦口区室尚欠按揭贷款未清偿,其中现A以公积金还款9548元。现A已于2018年3月搬离上述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公积金还款记录及出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与B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B应按约定在A搬离居住的房屋时,给付A约定的补偿款150000元。在A与B离婚后,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浦口区室归被告B所有,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房屋所有权即归被告B取得,其该房屋产生的贷款等相关费用亦应由B承担,故原告A主张被告返还自离婚之日起偿还的公积金贷款9548元,应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请求分期付款及不承担该双方离婚后房屋所发生贷款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150000元,并返还原告A偿还的公积金贷款9548元,两项合计15954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