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贷款离婚后怎么分割成功案例附离婚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案例一 离婚后对方想要撤销离婚协议
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意见
房屋归我方和孩子所有,剩余贷款由对方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
步骤与技巧(2018-10-17结案)
遭遇:
离婚协议后对方不断搅闹,当事人为确保协议有效起诉法院,并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法院调解书
鼓楼法院-方再非法官
案件结果:
1、房子归我方和孩子共有,剩余贷款由对方承担直至还清
2、贷款还清之时,对方需要协助配合过户,过户费又对方承担
重点支招:
离婚协议有效,不具备撤销条件
双方约定真实自愿
双方离婚有重大原因导致案件出现如此协议结果。
改变离婚协议对抚养孩子不利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苏01 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于201 7年5月1 0日登记离婚结婚,离婚时双方对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产产权归属及贷款归还均有约定。后因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履行: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产产权归原告A及双方婚生女C共同共有,被告每月支付该房产房贷直至贷款结清。
二、被告有义务在上述房产贷款结清后,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手续产生的费由被告B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A承担(此款原告已全额预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八年十月十七日
南京专打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案例二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半女孩】
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
【补偿价格历尽了司法评估程序】
2014建邺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曾牛平。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000元抚养费;
3、南京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给对方房屋折价补偿。
4、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男方提出该房屋价格明星高于市价,为此双方进行司法评估,最终该房屋的评定价值非常接近我方报出的价格,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判决房屋及子女抚养权皆过我方,孩子探视权男方半个月享有一次。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工程师,住址同上。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B于2009年7登记结婚,2012年日女儿C出生。婚后,双方对婚姻的看法有实质性的差别,世界观、价值观截然不同,损害了夫妻感情。其与B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感情不和。遂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反趋于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2800元;3、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4、分割婚后共有房产;5、B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B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儿由其抚养,不要A支付抚养费。河西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共同还贷部分愿意退与A,大约退5万左右。江北房产是婚后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审理查明,A、B于2002年自由恋爱,半年后终止恋爱关系,2007年10月再次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 2012年2月生育女儿C。婚后双方居住在本市建邺区。2012年底,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2013年9月10日,A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
另查明,B、A共有的财产为:本市浦口区房产。该房屋经xxx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价值为105. 79万元。但该房屋尚有333000元银行按揭贷款未还。B、A共有的债务为:一、共有房屋评估费11000元,该款由A预先支付;二、欠B父亲5万元借款。
本市建邺区系B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共同还贷10万元,双方同意“B给付A 5万元”。B、A无其它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庭审中,B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但其要求探视小孩。
以上事实,有A、B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出生证、房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产权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本案中,B、A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未见好转,现A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B表示愿意离婚,故对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B、A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问题:一、B、A共有的本市浦口区房产,考虑到目前B有其它住房,而A无住处,且庭审中,B也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故上述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的银行按揭余款由A归还,A补偿B该房屋剩余价值724900元(评估价1057900元一银行按揭333000元)的二分之一,即362450元;二、A、B尚欠B父亲借款5万元,属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归还,故A应当承担其中的25000元;三、房屋评估费11000元,系因B、A就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而支出,该费用应些为共同债务,因该费用系A垫付,故,B应当支付其中的5500元给A;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以共同财产为B婚前购买的房屋还贷10万,因双方同意“B给付A5万元”,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A共支付331950元给B。
关于B、A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小孩尚小,A要求抚养。从A的收入及学历来看,其有能力抚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原则考虑,婚生女C由A抚养。依照规定,B应当支付抚养费,结合本市的生活水平、小孩的需要等情况,B每月支付C2000元抚养费比较适宜。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B提出探视小孩,系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以半个月探视一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本市浦口区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按揭由A归还,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B 362450元。
三、A、B尚欠B父亲5万元,A承担其中的25000元。
四、房屋评估费11000元,由B支付5500元给A。
五、B给付A 5万元的婚前购房还贷款。
以上二至五项,A共给付B 331950元。
六、婚生女C由A抚养,B每月文付C 2000元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B有探视C的权利,探视周期为半个月一次。
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B、A各承担一半,B将2245元诉讼费直接给付A,以抵A预交的诉讼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南京专打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案例三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浦口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81843元。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纠纷。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过程中,每一次庭审被告均认为这些婚后还贷部分仅仅属于其个人还贷部分,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可分割,同时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拒绝向法庭提供房屋总价、剩余还贷部分、本金部分、利息部分、以及剩余本金数额,另外男方买房较早,因此此次分割房屋需要核实结婚之时的房价以及房屋的现价,因此这些部分均系本案处理财产问题的关键问题,如果无法核实,那么会影响本案的实质处理。
庄律师在本案诉讼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各种法律意见的分析,同时配合承办法官努力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情况,最终在第二次开庭之时全面核实完毕所有关于房屋的方方面面情况,以供法庭最终判决分割的具体数额。
再者,本案男方房屋买于婚前,但是在婚后的时候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了一部分婚前买房的借款,因此该部分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同时,庄荣华律师又提供了一部分诉讼过程的庭审笔录来证明这个情况,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最终的判决主文中得以体现,帮助当事人尽可能的分得多一些利益。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庄荣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庄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消费观存在巨大分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婚前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价值观、消费观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无法调和,答辩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被告B于2008年购买浦口区xxx房屋,房屋面积91.01平方米,购买价为397577.2元,贷款26万元,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自2013年双方登记结婚后至2015年8月,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房屋贷款66082. 62元,已还房屋利息44268. 77元。剩余房屋贷款186685.6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上述房屋2013年价格为每平方米约9600平方米,现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0元。婚后被
告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再查明,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在江苏省鼓楼区公证处签署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浦口区xxx房屋所有权人增加配偶A,A同意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屋产权证书,银行明细、( 2014)宁鼓证民内字第2 01 2号公证书、结婚证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浦口区xxx房屋系被告B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应属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但因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被告应返还原告共同贷款部分的款项并应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结婚,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应从结婚时起算,根据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结合房屋增值收益,双方应分割的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利益为82603.3元,故双方应分割的增值利益及贷款金额为148685.9元,被告B应给原告A74343元。原告陈述上述房屋已依法公证变更登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上述房屋虽经公证增加原告为共同所有人,但该公证事项系用于抵押房屋变更,并非产权变更公证,且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故上述房屋仍属被告婚前财产。原告陈述婚后被告用家庭财产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要求追偿。本院认为,被告婚前所借债务属其个人债务,婚后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追偿,本院可以采纳,被告B应给付原告A72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浦口区xxx房屋归被告B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81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元由被告B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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