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终调离
原告孔小姐与被告牛先生2004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6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取名牛尚进。
原告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但是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日益冷漠。在医生明确告知原告因体质原因暂不适宜怀孕时,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导致原告怀孕,给其身心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原告想有夫妻独立的生活空间,被告却一定要跟他父母生活在一起,因种种家庭琐事,矛盾日益激化,令原告在情感上根本无法接受。自2006年7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一直居住在父母家中至今。原告从怀孕到分娩,被告不仅未悉心照料,反而因工作不顺心经常在家里大吵大闹,乱砸乱摔。
2008年10月18日,原告因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查明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时初次起诉,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08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后因双方之间确无和好的可能性,孔小姐第二次起诉到某区法院。
开庭经过
开庭时,客观的来讲,法官很负责任,虽是第二次起诉,但仍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希望两个人能够和好,但原告表达了坚决的离婚意思,律师没有从法律的层面进行分析,而是与法官沟通了这个案子的过程:孔小姐来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她父母一起跟着来的,明确表示支持孩子离婚,担心孩子再继续与对方生活下去会得精神方面的疾病,当律师劝孔小姐是不是冷静的考虑考虑时,两个老人都明确表示:“早就考虑清楚了,如果不是两个人真的没有办法过下去的话,有谁家的父母会支持自己的女儿离婚我们也没有办法啊,我们总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孩子在火坑里不管吧”,孔小姐也表示自己还带着没有满周岁的孩子,如果不是日子实在过不下去,谁会在这个时候离婚啊。第一次开庭的时候,看着被告在法庭上哭,孔小姐也心软,答应给被告一次机会,但被告不但不珍惜,反而比以前更变本加厉。因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常以看孩子为名到原告父母家中大吵大闹,搅的四邻不安,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两次报警。被告经常利用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工具等对原告、原告的亲友和同事进行滋扰,严重的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双方一直分居,除被告探望儿子外无其他来往,双方也试图在律师的主持下协议离婚,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而没有能达成协议。“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通过自己辛苦的工作,多为家庭做些贡献,并细心体贴原告。法官在听完被告陈述后说:“你即使给原告香车宝马她也不稀罕了,她现在唯一的要求就是离婚”,被告在法庭上长时间未说话,后法官让原告及代理人先出去,他要与被告“沟通沟通”
大约半小时后,法官让律师与原告进入法庭,表示被告同意离婚,财产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律师表示:因孩子未满两周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孔小姐,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按男方月工资的30%计算)。男方表示同意支付每月2500的抚养费,经律师与孔小姐沟通,孔小姐表示同意。双方共有现金30万元,已经全部给孩子买了保险,男方表示只要能出具正规的保险公司的合同和票据,他可以不主张分割,后赵小姐将《保险合同》和《发票》原件交与法官,并提交了两份复印件,法官让被告看完后被告确认。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归孔小姐行使,被告方支付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双方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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