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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重大过错女方分得80%财产

发布日期:2020-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孙明强(化名)与王爱梅(化名)经同学介绍后认识,在相处过程中两人彼此欣赏,在确定对方就是自己终生伴侣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办了结婚仪式。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并没有太大的矛盾。但随着孙明强在学校职务的晋升,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也相应的提高,男方开始嫌弃“糟糠之妻”,背着王爱梅到婚恋网站以“离异”的身份进行征婚,并向上千名女性发送征婚邮件。后被王爱梅发现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孙明强在公证书面前,不得不撤销了在网站的注册。

在撤销网站的注册后,孙明强并未安分守己,仍然与多名网友往来。因王爱梅所在的公司经常安排她到国外出差,孙明强便公开与其中一位网友闫巧玲同居,导致闫巧玲怀孕,为不给孙明强在学校的发展构成负面影响,闫巧玲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后因孙明强承诺起诉离婚而一直未采取行动,导致两人关系恶化,在补偿第三者精神损失费八万元的情况下,两人解除同居关系。

在王爱梅发现了孙明强与闫巧玲长期同居的不轨行为后,孙明强为使家庭关系得以维系,写下书面的保证书:“我在过去的半年内与闫巧玲发展了婚外情,持续同居半年,保证在与她解除同居关系后永不再来往。孙明强2011年3月7日”

王爱梅原本念及夫妻感情的来之不易,加上孩子年龄较小,并没有打算离婚。但在2011年10月份,王爱梅在家中的电脑里发现了孙明强与七名女性的性爱视频。忍无可忍的王爱梅作为原告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诉讼中孙明强答辩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自己虽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两人将来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原告方提交了被告方网上征婚的公证书、被告亲笔书写的《保证书》、被告与七名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第三者到医院作人工流产的病历、被告方与第三者达成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后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条件,本着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婚后共有的两套房屋,按照评估价值的80%判归王爱梅,并责令孙明强向王爱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孩子的抚养权由女方行使,孙明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700元,至孩子高中毕业。

一审判决后,孙明强不服,提起上诉,但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能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作出“视为孙明强自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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