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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发布日期:2020-08-07    作者:张杰律师

2016年12月12日,杨某与郭某登记结婚。2017年7月15日,二人育有一女杨某。后杨某主张郭某对其采取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照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被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还想和杨某沟通,不同意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杨某称婚姻存续期间郭某存在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却无确切证据,法院仅凭一张照片无法认定上述情形。因法院无法认定存在杨某与郭某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故本院对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进而对基于离婚要求处理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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