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发布日期:2020-08-07 作者:张杰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陈某与赵某签订《卖地协议》,约定陈某将所属某土地卖给赵某,总价98万元。赵某已向陈某支付定金10万元,陈某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赵某。
签订《卖地协议》前,陈某曾借案外人冯某的电话征求其配偶的意见,冯某到庭作证,证明陈某当时已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赵某向广东省某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请陈某继续履行《卖地协议》。广东省某市中院判决:赵某与陈某继续履行《卖地协议》,陈某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赵某名下,赵某向陈某支付剩余土地转让款88万元。
陈某不服广东省某市中院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不服广东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夫妻一方转让夫妻共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土地转让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土地转让合同就有效。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认为应该由共有权人同意,但是“同意”的方式不一定是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亦即,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示同意,只要有证据可供查证属实,均应视为共有权人的同意,而不是必须要经过转让人配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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