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拒不协助过户遭诉
发布日期:2020-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小王与小程原为合法夫妻关系,2008年8月,双方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小王所有。但该套房屋所有人登记为小程,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小程至今未协助小王办理房地产权证转移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小王只好一纸诉状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小程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和小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缺席判决被告小程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协助原告小王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
其实,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一方只要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过户。但如果是协议离婚,一方可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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