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
发布日期:2020-08-04 作者:庄荣华律师
我方获取婚内唯一浦口区产权房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律师指导
我方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全程代理此案,在接案之时,律师给当事人拟定了多种诉讼策略与调解方案,这也是最终能够一次性调解完毕的根本和关键,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婚内的产权房屋,而女方也非常想要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故庭审冲突加剧,辩论激烈。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调解离婚;
2、房子归我方和儿子所有,结合家中现今、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我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108万,分期给付。
3、孩子归女方抚养,我方可每周探视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后法院单独安排了一次调解,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一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女方提供了男方的婚外情证据,被律师一一反驳,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且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系男方,女方根本不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而且孩子的学区也不在浦口区,之后在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股票、其他财产性利益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房子归男方所有,相应给付女方补偿,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男方成功守护住婚内唯一住房系诉讼委托律师根本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每周探视孩子的调解意见也比较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82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1980年生,回族,医院药师,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2日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此款由原告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被告B。C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原告A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每周探视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周五下午去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周六下午送回被告处。
四、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和孩子C按份共有,其中原告A占99%份额,孩子C占1%份额。
五、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108万元,原告于2014年8月5目前给付50万元(巳给付),余款58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六、被告B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3日
别把他人的善良当软弱,那是一种大度;别把他人的宽容当懦弱,那是一种慈悲。好脾气的人不轻易发火,不代表不会发火;性子淡的人只是装糊涂,不代表没有底线。感情,不能敷衍;人心,不能玩弄;缘分,不能挥霍。把情当情,才有真感情;平等互爱,才有真人心。
律师分享起诉离婚关键——离婚到哪去起诉
原则上在被告所在地。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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