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照顾女方案例分析-孩子太小,1个月快速离婚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离婚案
首次起诉1个月快速离婚
争取7个月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2016年12月1日结案
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本案接受法院通知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结案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历时一个月左右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800元抚养费
3、存款均等分割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债务归个人
5、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无法协商的重要原因是,被告坚持只有抚养权归被告才能全面达成一致配合离婚,后续又提出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或者全部财产归其一人所有才能配合离婚,这也是常见离婚案件会遇到这类的问题,而这也是实力较强的专业离婚律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多年大量离婚诉讼经验给庄荣华律师形成很强的代理经验和诉讼技巧。
同时虽然男方工作、经济实力较女方稍强,但是庄荣华律师通过律师的技巧和代理的策略,最终还是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现住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现住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C在两周岁后,5周岁之前被告B每周可探视一次,每次上午9时接走,当天下午5时送回,在5周岁之后,被告每周可探视一次,每次24小时。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四、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前向被告支付3.5万元;
五、原、被告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各人负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律师分享争取抚养权核心有效律师方法:
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标准与争取技巧
不论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大法官的发言、相关会议纪要、司法裁判理念政策,子女利益最大化永远是恒定的大前提。
律师现就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大概念,结合法律规定与常规司法裁判展开,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技巧和裁判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法官建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放首位”。
《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涉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足以证明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
框架思路(核心的关键五个方面)
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司法裁判通常还会兼顾稳定收入、工作时间、性情特点、生活习惯、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抚养费、探视权的配合态度,当事人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老年人的生活和赡养状况。
二、抚养意愿
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安置、未来生活、医疗、教育的规划,特别是孩子步入单亲环境必定与正常家庭有所区别,因此实际抚养一方应当付出贡献的更多,才能保护和改善孩子今后的生活状态。
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
(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
(三)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
(四)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三、子女特点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从孩子年龄角度分析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意见是法院裁判参考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孩子选择了某一方,该方就100%获取孩子抚养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和综合评判。
从长期生活、受教育稳定环境角度分析。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
四、近亲属协助抚养等
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兼顾双方当事人父母年龄、精力、健康、经济等基本条件,入学前、入学后孩子的接送和陪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综合情况
抚养方通常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综合抚养条件,同时也不应当有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等。
特别提示:
照顾女方原则是婚姻法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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