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房屋折价款支付方式有哪些-分期支付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7-31    作者:庄荣华律师

秦淮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2016年4月20日结案 
        成功争取男孩抚养权【3岁半】 
        成功获取大价值房屋 
        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女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立旺法官【红花法庭】。 
        整个诉讼周期:2个月内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3、获取大价值房屋,对方获取小价值房屋; 
        4、财产折价款我方分期给付。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短婚龄离婚案件,历尽一次庭审、两次调解最终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本案双方孩子长期由男方及男方父母在抚养,现今孩子的现状也一直没有改变,通过法官多次沟通努力,最终对方同意孩子随我方生活,抚养费、探视权一并处理完毕。 
        南京房屋价值巨大最终协商沟通由我方所有,剩余贷款我方偿还,外地房屋价值较小,同时该套房屋离对方老家近,经过律师的调解沟通外地房屋归对方,剩余贷款归对方所有,两套房屋的差价部分我方分期支付。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秦淮区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20万元,该款被告于2016年5月底前给付1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坐落于南通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汽车一辆对原告所有,各人名下的债务各人归还。 
        三、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其十八周岁止。原告每月至少四天的探视权,被告须配合原告行驶探视权。 
        四、双方就财产再无其他纠纷。 
        五、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佛心待人,自己即佛;佛性悟人,人即是佛。修行到了“看一切人都是好人,一切事都是好事”的时候,就会发现生活中喜悦无处不在,你便拥有了一个完美的世界。当你用烦恼心来面对人生时,你会觉得一切都是业障,世界也会变得丑陋可憎。来是偶然走是必然,你若有一颗随缘不变、不变随缘的心,你就最幸福。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财产分割技巧-离婚房产折价款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 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 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 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 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 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