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放弃抚养权怎么办-案例分析
快速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份额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鼓楼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感情破裂,无法协商离婚,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杨光焰。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双方各占50%按份共有。
3、孩子共同抚养。
本案历时约两个月时间,开庭两次,一次撤诉处理完当事人的诉讼离婚要求。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份额,以及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分割问题。
双方对于争取子女抚养均存在诉讼风险,孩子过小女方有一定优势,男方居住条件以及抚养孩子的房产优势占有一定先机,而双方都非常疼爱孩子,同时现阶段孩子居住的男方父母住处,此处又是孩子今后学区所在,因此不能轻易离开,故此庄荣华律师通过仔细分析双方之间的特殊情况以及对于孩子的关爱之情,通过庭审和庭下多方沟通,最终为当事人达成共同抚养的协调意见。
并且在庭审笔录中也已经载明:每月男方抚养10天,女方抚养20天,因此从抚养时间的角度上大大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优势结果。
女方个人的数万元债权和部分股票,男方也不再主张。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77年生,公司职员,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75年,公司职员,住本常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C由原告A与被告B共同抚养,C在各方生活期间,生活费由各自负担;C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由原告A与被告B各负担一半,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产权由原告A、被告B各享有50%产权;
四、在各人名下的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张璐
师分享离婚核心方法——孩子抚养权婚姻法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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