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2018年离婚案件
第一次起诉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沈忠清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孩子不满两岁,作为原告的律师、女方的律师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稳住男方同意离婚,希望男方能够堂堂正正的在同意离婚的基础上与我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经过诉前调解以及庭审辩论,庄荣华律师利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充分展示孩子为什么应当判决给我方,同时也与对方进行孩子抚养权核心优势的辩论,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89年,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90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忠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矛盾较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其与B离婚;二、判令婚生子C由其负责抚养教育,B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C由其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其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婚生子C跟随A共同生活。2018年3月,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均陈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因双方对于婚生子C抚养问题存在争议,致使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B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采纳。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C,因C现不满两周岁,并且一直跟随A共同生活,故应由A抚养教育为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B每月支付A抚养C抚养费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被告B自2018年4月起每月支付A抚养C的抚养费1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2018年4月至6月的抚养费共计3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此后均于每年6月30日及1 2月3 1日前各支付6000元;
三、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律师分享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核心方法:
夫妻感情破裂: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咨询:
我与女方结婚时,女方家以种种理由没有拿过1分钱(绝对不是夸张,从婚房,家电家具购置到婚纱照,婚宴等都是由我父母出钱的),婚后女方在我不在家时候曾跟网友有淫秽聊天,内容及其不堪入目。(我有截图),此外还将我们的婚纱照中我的头像改成别人,并与别人照片制作网络结婚证(也有截图),严重伤害我的感情。而且婚后女方跟我因为财产问题常常吵架。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我与她协议,可是她张口就讹诈我5万块钱。目前家里没有存款,也给不起这些钱。所以我决定起诉。但是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会判离婚?如果不判,那么等六个月再起诉结果会如何?
律师解答:
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般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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