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最佳方案-房屋折价款抵扣抚养费
女方起诉离婚-庭审中调解离婚
获取房屋所有权冲抵抚养费后仅支付8万元
南京栖霞区离婚律师指导-分居离婚诉讼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8-27结案)
婚姻遭遇:
本案对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矛盾巨大,我方面对财产及孩子问题坚持利益最大化
内心纠结:
继续忍耐,还是坚决离婚。
诉讼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争取房屋所有权及孩子抚养权!!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1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栖霞法院少年家事庭-杨燕庭长
立案时间2018-7月27
离婚时间2018-8-27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3、我方获取学区房,冲抵一次性抚养费后,仅支付对方8万元
一次性全部解决,再无纠葛
律师滴点:
起诉就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很少,大多数都是通过律师通过其他诉讼技巧和策略获取快速解决的可能,其实法官也是尽量简化程序,加大诉中的调解力度,完成双方和平分手的主要目的。
重点支招:
一次性冲抵抚养费,一般需要对方同意,而本案也是从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抚养权,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开始谈起。
涉及房屋争取,我方有信心能够得到房屋,因此约定房屋价格之时,进行将价格约定对我方有利
一次性的抚养费也是孩子今后生活的重要保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13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子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 B一次性支付C自2018年9月至18周岁的抚养费。
三、被告B每年探视C一次,每次探视10天,探视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初十到腊月十五。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房屋归原告A所有,购买房屋尚欠的贷款由原告A归还,在上述房屋具备变更登记条件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二、四项相折抵,原告A尚需支付被告B 8万元,该款定于2018年10月28日前支付。
五、原、被告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
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8月27日
庄荣华律师分享抚养费法律知识: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为避免给抚养人造成过重负担,法院通常判决抚养义务人定期支付抚养费,但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判决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推荐案例
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优先考虑子女权益——史某和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衡量。子女抚养费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探视权是父母的权益,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的权益。
案号:(2018)辽01民终16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总第835期)
【评论】
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对生存权利的保障,法官对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裁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次性给付的可行性。可行性考察的是给付义务人的给付能力。《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应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作此规定,既有子女实际需要的考虑——子女的日常生活开销数额不大,无需抚养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大额的抚养费;也有对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的考虑——对绝大多人而言,并无一次性给付大额抚养费的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的生存需求而令父母陷于生活上的困境。司法实践当中,最常见的判决是令给付义务人按月支付抚养费。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按月给付抚养费,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公平正义原则。判令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首要考虑的因素应当是义务人是否具有给付能力。如无给付能力,则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既损法律的权威,也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意见》第8条中的“有条件”为可行性的判断标准,即抚养义务人是否具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基础。
2. 一次性给付的必要性。必要性考察的重点在于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作为抚养费给付方式的例外规定,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严格把握,在一次性给付比定期给付更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应作此考虑。只有存在不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的情形,才应当判令一次性给付。比如,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或者恶意转移财产以致不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等情形。
裁判规则
1.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外籍子女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米某诉裴某抚养费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判定抚养人是否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考虑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可能性是指抚养人是否具有一次性支付的负担能力,对于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力的抚养人而言,也并不必然导致一次性给付方式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必要性。鉴于外籍子女的特殊性,如果分期支付抚养费,可能会出现抚养费收取困难、执行程序烦琐费力、成本过高的问题,人们法院应判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用。
案号:(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278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须以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为前置条件——瞿某诉蔡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须以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要性为前置条件,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良好,有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对抚养人提出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65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子女仍可要求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金某诉金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已明显偏低,无法满足现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增加抚养费数额。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4日第3版
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周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6版
5.确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要考虑一方的经济条件和子女的权益——陈某诉计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生活环境等因素;一方要求不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也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没有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且分期支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972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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