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想通过一次诉讼成功离婚,该怎么做-案例
发布日期:2020-07-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首次诉讼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赌博及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为此受尽精神折磨和痛苦,希望能够在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自己的离婚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2月8日立案,2014年5月4日结案。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庭审坚决不同意离婚,强调此次刑事犯罪并非是赌博类犯罪,而且双方感情很好,入狱前女方积极聘请律师,入狱后又来看望男方,故感情很好,希望给予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最终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在庭后又补充了当事人家属情况说明和庭后分析意见,无和好可能意见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6年生,汉族,员工,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73年生,汉族,现羁押于xxx监狱。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住房情况,婚后被告私自将原告多年存款拿走,并将原告婚前自有房产抵押给他人,直至原告替其归还了5万元债务。被告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且对婚姻不负责任,不给家里生活费,为此,原告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双方的婚姻已彻底瓦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B辩称,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较好,希望原告等被告刑满后再做决定,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将原告自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债务抵押,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11月26目,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五万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年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的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且被告在婚后不能对夫妻感情进行有效维系,又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其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越诉离婚,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赞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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