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在外房屋被卖儿将母亲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20-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是母慈子孝的和睦家庭,却因卖房一事起纠纷,最后母子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法院审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李卸梅与原告朱德移系母子关系。1994年2月15日,朱德移及李卸梅和其他子女共同商议,签署协议一份,约定:母亲、姐妹均同意位于新岗山石田老房子一栋归朱德移继承管理(朱德移父母于1956年所建,父亲已亡),被告李卸梅随朱某夫妇生活,由朱德移负责赡养及百年后的后事。2007年11月12日,李卸梅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另一被告程天雨,而朱德移在外打工并未知情,母亲也未曾告知一声,直至儿子打工回家才得知老房屋已被母亲出卖,当即表示不同意出售,并多次找程天雨协商解决,但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争议的房屋经原告母亲及姐妹共同商议,其所有权被确定为归原告所有。被告李卸梅在没有该房屋处分权且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房屋,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出卖行为事后也没得到朱移德的追认,依法该出卖房屋的合同协议属无效合同。依法判决程天雨将房屋归还朱移德,李卸梅将收取的1000元购房款返还给程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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