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代诉主体不合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0-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儿子张小平未与周军之女周小美成婚,张涛起诉要求周军返还彩礼22200元,2013年5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涛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张涛之子张小平及被告周军之女周小美都在外地务工,2012年1月张小平与周小美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周军共收取原告张涛22200元彩礼。2013年1月张小平回老家准备和周小美商量结婚事宜,却被告知周小美已另缔婚约,张小平回家告诉张涛,张涛大怒,故起诉周军要求返还彩礼22200元。被告周军辩称张小平有违婚约在先,彩礼不应返还,双方争执不休。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指的是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纠纷,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返还纠纷,它与婚约本身具有紧密的依附性,其诉讼主体必然是婚约双方,而原、被告双方作为婚约双方的父母,显然不是适当的当事人。如果要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之诉,需要张小平向法院起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