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婚宴现场落跑新郎索精神损失费获支持
年轻女子通过熟人打听到未婚五旬老汉的电话,主动联系称想与之交往,并允诺与其结婚,在短时间内向对方索取财物近3万元,但在结婚当日,新娘却落跑了,尴尬有气愤的新郎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落跑新娘”对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2013年5月2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婚约纠纷,判令被告王暖妹返还原告刘奇才财产2.95万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2012年9月,三十岁出头的女子王暖妹通过熟人打听到了五十多岁的未婚男子刘奇才的电话,主动与刘奇才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语气暧昧。在联系了十多天后,王暖妹提出要与刘奇才结婚,刘奇才因年纪较大且未婚,欣然同意了王暖妹的结婚要求。在之后的谈婚论嫁期间,王暖妹不断向刘奇才索要钱财,刘奇才先后十次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近3万元给王暖妹。后双方商定在2013年4月举行婚礼,刘奇才心想年纪这么大还能娶到老婆,甚是兴奋,于是积极筹备预定酒店、发送喜帖等事宜。在结婚当日,原告十里八乡的亲朋好友近百人来到结婚现场祝贺,但在婚礼举行时,王暖妹突然声称其有新男友,不同意结婚了,并驾车迅速逃离婚礼现场。全场一片哗然,婚礼无法继续进行,其亲朋好友也不欢而散,刘奇才甚是悲伤。无奈,刘奇才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暖妹返还其财产2.95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要与原告结婚为由,不断向原告索取钱财而又不与原告结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应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王暖妹的行为性质、取消婚礼的理由及在婚礼现场逃婚造成原告刘奇才伤害的大小、程度和范围,并结合我国农村特有的道德观和民间风俗,结合公序良俗原则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原告刘奇才提出要求被告王暖妹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其诉请过高,应予核减,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00元。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