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给付生活费条款可否撤销
案情
原告韩某和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份,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家具等财产归原告韩某所有,离婚后李某每月支付韩某生活费1500元,直至韩某再婚。李某在支付韩某3个月生活费后,因经济拮据,不再继续支付生活费。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支付生活费。
分歧
关于本案中韩某可否要求其前夫支付生活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应按协议约定支付韩某生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有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而对离婚后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规定,所以离婚后原婚姻一方对另一方并没有经济帮助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没有给付韩某生活费的义务,其自愿给付韩某生活费的行为是无偿赠与,因此赠与人李某有权单方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本案中李某给付韩某生活费的行为属于无偿赠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没有给付义务而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的行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无偿、单务合同。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有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而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后一方有给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义务,因此离婚后李某并没有法定义务给付韩某生活费,离婚协议中给付生活费的行为应认定是无偿赠与,具体到本案中的给付生活费条款可以视作附终止条件(至女方再婚)的赠与合同。
二、李某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达成合意后不得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义务性质而且未经过公证,属于实践性合同,李某作为赠与人可依其意思表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被告李某已将其不愿继续履行离婚协议而撤销赠与之意思告诉原告韩某,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青岛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从韩鲜叶的案例看份额与分房问题
- 婚前房产加名离婚如何分割?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青岛复杂婚姻家事律师怎么选?从韩鲜叶处理婚恋借款与家庭财产争议看
- 同居期间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诉讼离婚一定要拖很久吗?大连甘井子区法院调解离婚,立案后 8 天拿到调解书
- 恋爱期间转账十余万元,分手后能要回吗?大连法院二审:认定为彩礼,全额返还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如何选择:从韩鲜叶的五起案例看财产追偿与家庭权益处理
- 青岛离婚纠纷律师怎么选?从韩鲜叶的办案经验看解除婚姻、财产与抚养争议
- 青岛复杂婚姻家事纠纷找谁处理?韩鲜叶律师的经验与适配情形
- 青岛夫妻财产纠纷律师:从婚前车辆、离婚协议房产到第三人撤销争议看韩鲜叶的办理经验
- 男子婚内为第三者购房买车,后男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决驳回
- 青岛涉外婚姻家事律师如何选择:从跨境因素核查到家事争议处理经验
- 青岛遗嘱继承纠纷律师推荐:应重点核查哪些办理能力?
- 一次告诉你-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到底能帮你解决什么问题
- 从证据看青岛婚姻家事申诉律师推荐:韩鲜叶案例复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