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股票索赔公告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抚顺特钢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
2019年12月27日,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数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 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 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给予警 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 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赵光晨、权日 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国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抚顺特钢(ST 抚钢,600399)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初步准备提起索赔。
-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 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
- 公司无财产偿债,股东是否担责?
- 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减资、转让、退股能否减少其补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出让方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律强制武汉黄总律师办案实录
- 最高院: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否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 最高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能免除其持股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 最高院: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 最高院:“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 分公司能有股东并享有股东知情权吗?
- 公司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未出资的股东在诉讼中出资,就公司对外债务不免责
-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