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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7-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婚内抚养费案例
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4-15结案)
 
浦口法院 

遭遇:
     
因夫妻感情不好,双方持续分居,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不照顾抚养孩子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索要婚内抚养费

诉讼简要经过:
    2018
10开庭--2019415日拿到法院文书

   
南京浦口法院-张铭庭长      

案件结果:
    1
、判决女方支付12个月婚内抚养费

诉讼中的阻力:
对方不承认分居事实
对方不认可孩子基本花费
对方坚持孩子是由双方共同抚养
对方不同意给付孩子抚养费

我方当事人利用律师准备的诉讼方案
全部化解对方在诉讼中制造的麻烦和阻力

重点支招:
提供了双方感情破裂的间接证据
提供了孩子花费的直接证明
提出合理发问证明女方并不清楚孩子的实际抚养情况

而庄荣华律师则提供完整的法律意见
论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合理合法性,并加强该类证据
以达到法院容易采纳的目的


通过几轮沟通、调解、开庭、质证
1
、律师协助法庭发问证明了被告很多陈述具有重大矛盾、不合常理
2
、律师还提供了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协助法庭进一步了解全面的事实

最终收到裁判文书之时,法院的本院认为详细论证了孩子婚内抚养费的法律定性

离婚诉讼期间,一人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可以起诉索要,不用等待离婚案件6个月的等待期。

附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
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理人:B,男,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律师。
    
被告:C,女,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0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法定代理人B、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12月至今共计(12个月)抚养费,以每月2500元,共计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A法定代理人B与被告C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婚生子,BC至今仍未离婚。在2017年底,女方离家出走并起诉离婚,至今未支付孩子任何实际抚养费,包括教育上的学费补习费,医疗上的看病费住院费等。同时被告也未实际照顾抚养孩子,家中还贷也一直都是由B进行支付。为维护未成年人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C辩称,原告系被告之子,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但被告尚未和B离婚,也没有分居,双方的钱仍然是放在一起用的,因此,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B与被告C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A。庭审中,B陈述被告C201712月离家至今,未实际照顾抚养原告,也未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被告C对此不予认可,并陈述其与原告ABB母亲共同生活,并一同抚养原告。
    C
20181月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86月判决不准离婚。在该案的庭审中,C认可其于20171 2月离家。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日常费用包括伙食、衣物、医疗、教育、旅游等费用,一年约44000元。被告对原告正常生活开销,伙食费1000元予以认可,医疗费用可以在单位报销,其余费用不认可。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收入为基本工资3500元/月,另外每月还有数目不等的奖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庭审笔录、费用列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医疗费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24小时入出院记录、手机支付交易记录截图、淘宝交易记录截图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虽然未与原告父亲B离婚,但C在其起诉的离婚案件中自认其于20171 2月离家,且在庭审中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离家期间履行了抚养原告的义务,因此,对原告向被告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原告的生活需要及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离家期间抚养费1000元/月,共计12000元(1 000元/月×12个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抚养费12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昀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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