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起诉老公公40万借款(男女已离婚)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7-13 作者:庄荣华律师
家庭关系成员之间民间借贷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5-21结案)
南京中院民间借贷二审
遭遇:
小夫妻已经离婚,老丈人出借给的老公公40万也到了清算的时候
一审我方起诉索要借款,雨花台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对方在上诉期内不服提出上诉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5月21日判决
南京中级法院-金融庭-程俊杰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上诉
本案中对方提出了哪些上诉意见?
1、借款已经实际偿还
2、债务被他人分批已经实际履行
3、总债务应当予以扣减
我方破解的小技巧:
1、借条两份仍然在我方手中
2、上诉人手中无任何收条
3、还款主体是前女婿与我方有其他经济往来,不属于还本案借款
4、对方一审过程较多陈述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支持我方意见,未采纳对方意见,我方全面胜诉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男,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8)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法定代表人B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C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还款事实认定错误。1.A法定代表人B之子D于2018年向C转款10万元,系代A归还案涉借款。一审法院偏听C的陈述,认为该10万元系D与C之间往来,但C没有证据证明其与D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有误。2.2018年5月15日,C至A催要还款,并指明要现金。D将其从他人借来的款项转入B、D、会计账户,然后取现10万元交付C,该款项应认定为A对C的还款。一审中,D、均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仅凭C的口头否认,就认定没有还款,缺乏依据。3.A已向C归还借款22.6万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C辩称,1.C之女E与A法定代表人B之子D原是夫妻关系,现已离婚。2.在E、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曾在C处借款,一审时,C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证明2015年9月10日C取现10万元,交付D。因此xx于2018年4月27日向C转款10万元,系D与C之间的往来,而非A的还款。3.所谓2018年5月15日A以现金方式向C还款10万元,更是不存在。2018年年初,E与D之间闹矛盾,准备离婚。C多次向A催要还款,双方还就此产生纠纷并报案。如果A以现金方式向C归还借款,理应让C出具收条。至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x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南A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A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C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D调查,D的陈述与一审陈述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D于2018年4月27日向C转款10万元,该款项是否为A的还款;2.A于2018年5月15日是否向C归还现金10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C认可收到D于2018年4月27日转款的10万元,但认为该10万元系D归还其本人欠C的款项,并提交了C于2015年9月10日取现10万元的银行交易凭证。2015年9月10日当时,D与C之女E是夫妻关系,C陈述其以现金方式向D交付借款10万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D陈述记不清是否收到C的10万元现金,但D陈述其和E婚姻关系期间存在数百万元的外债,又陈述曾为了归还E名下信用卡从C处借款2万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C与D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并无不当。D于2018年4月27日向C转款10万元时,未指明其转款系代A归还借款,亦无证据证明C接收款项对此知情并同意。现C主张该10万元冲抵D与其之间的往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D于2018年4月27日向C转款10万元,不能认定为A的还款。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A主张其于2018年5月15日以现金方式向C转款10万元,应对此进行举证。现A提交了当天D向B、D、等人转款记录及B、D、xx的取现记录,及D、证人证言。对此,本院认为,A的该项主张,与常理不符,具体分析如下:1.2018年5月时,E、D虽未离婚,但矛盾已经较大。A亦陈述C多次上门催债。在此情形下,A以现金方式向C还款10万元,却未要求C出具收条,亦未要求C在原借条上备注还款内容,与常理不符。2.A主张C催要款项比较急,其却未通过手机银行或柜面转款方式一次性向C转款10万元,而是将D银行卡内的敖项分别转至B、等人不同银行的不同银行卡上,再分别至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取现交付C,与常理不符。3.D、等人均是A的员工,与A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主观性较强,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三证人证言中关于A以现金方式向C还款10万元的陈述,不予采信。综上,A未能举证证明其于2018年5月15日以现金方式向C还款10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技巧——婚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出去的钱,如果出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债权就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借的是一方的钱,就是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案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将有关债务调查清楚,不将有关债务遗漏,这对处理该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方便。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方便,应尽量做到,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共同债务承担时,应尽量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理,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哪些债务,由女方承担哪些债务,不宜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即将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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