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怎么做才能争取法院判决离婚
2018年离婚案件
第一次起诉离婚
快速判决离婚-男方获取孩子抚养权和唯一住房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江宁离婚案件2018-4-19结案】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唯一房屋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
三、孩子归男方,女方每月支付800月,同时补齐婚内相应抚养费(2017年9月至今的抚养费)。
不少当事人遇到夫妻矛盾或感情的痛苦当下是非常容易表达出自己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四处咨询律师该如何办理离婚、离婚的流程、离婚的证据、以及离婚和相关费用和成本,但犹豫类型的当事人迟迟没有起诉,原因也绝对不是因为双方还有协议离婚的可能,那到底是什么使得这样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的当事人,迟迟连诉讼离婚的第一步都还没有完成,还是原地踏步、毫无进展。
答案其实是恐惧!
怕第一次离不掉!
怕对方不给自己财产、不给自己孩子!
怕证据不足支持自己的观点!
怕对方请了律师该怎么办!
怕对方找了相关社会关系该怎么办!
怕对方万一开庭不来怎么办!
怕对方转账隐匿财产该怎么办!
怕对方受到诉讼通知后实施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总体上TA在心里无限循环这些担心的过程
其实就怕离婚的结果不好、离婚的时间慢,还不如现在这样混日子。
可世界上就是有一群人,目标性非常明确,不到目的誓不罢休,非常清楚等待不如出击,只要进入诉讼环节就已经获取一半的成功,即使第一次判决不离,起码程序也走了一半,离婚的目标也将会近在眼前,很快就能实现离婚愿望。
而这类人还愿意借助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尽量在第一次诉讼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更重要的机会在于利用诉讼技巧、条件和方法的交换来实现比较利益平衡,实现和平分手,快速离婚。
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争取到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也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抚养费。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1981年,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989年,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后变更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B离婚;2、婚生子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育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之间的生活理念产生差距,现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一子C应由其负责抚养教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予以分割。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住宅房屋拆迂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契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杏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虽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一子C的抚养问题,因C一直随A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其成长,故一子C由A负责抚养教育为宜,B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1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A所有,A应支付B折价款32500元,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双方婚后所购买的X室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A主张系向其父母借款所购买要求予以多分,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该房屋归A所有,由A支付B扣除银行贷款后相应的折价款,故A应支付B房屋折价款906174. 82元[(2300000元-487650. 36元)÷2],故A应支付B的财产折价款合计938674. 82元。对于A婚后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因上述拆迁安置协议系由E、A、F共同签订,后三人又共同取得了拆迁安置房屋,因上述拆迁安置房中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如B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中应有其所有的部分,其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舰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一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自201 7年9月起,由被告B每月支付A抚养教育C的抚养费800元,均于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各给付4800元(其中201 7年9月-2018年6月的抚养费8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付清),至C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1套归原告A所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1辆归A所有。
四、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款938674. 82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1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5元,由原告A负担8283元,被告B负担8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如果说烦恼是黑暗,智慧就是明灯,当明灯照破黑暗时,黑暗就不见了,所谓“千年暗室,一灯即破”;其实,黑暗原本就不存在,只因为没有明灯,所以才会黑暗。同样地,烦恼本来是不存在的,只因为没有智慧,观念上还会颠倒错乱,才会产生冲突、矛盾和挣扎。
律师分享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核心方法:
夫妻感情破裂: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咨询:
我与女方结婚时,女方家以种种理由没有拿过1分钱(绝对不是夸张,从婚房,家电家具购置到婚纱照,婚宴等都是由我父母出钱的),婚后女方在我不在家时候曾跟网友有淫秽聊天,内容及其不堪入目。(我有截图),此外还将我们的婚纱照中我的头像改成别人,并与别人照片制作网络结婚证(也有截图),严重伤害我的感情。而且婚后女方跟我因为财产问题常常吵架。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我与她协议,可是她张口就讹诈我5万块钱。目前家里没有存款,也给不起这些钱。所以我决定起诉。但是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会判离婚?如果不判,那么等六个月再起诉结果会如何?
律师解答:
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般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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