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一岁男孩抚养权——三招助你成功快速完成
201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中快速调解离婚】
男方争取1岁孩子抚养权-特殊技巧
【江宁离婚案件2018-1-24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张赜法官。
立案时间2017-11月30,结案时间为2018-1-24
本案自立案起不到二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一次开庭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实现了孩子抚养权的争取。
男方在孩子不满两岁争取孩子的唯一希望就是:找到最好的离婚律师,进行调解离婚,目的就是希望对方放弃抚养权。
本案对方也找的南京知名大所(北京大成所)的律师,意在为女方争取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庭审75%的时间过去都是围绕我方支付多少抚养费的调查,最终经过庄荣华律师一再努力,最终对方还是同意我方调解意见,孩子归我方,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全部达成各项调解意见,兼顾各方利益。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赜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B离婚;2、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B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并由原告A负担C全部抚养费(婚生子C现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于2018年1月27日前将儿子接回);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20日期间,C随被告B共同生活;自2018年3月起,C跟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有权每周与C共同生活一天(均为当周周五18时前接走,当周周六20时前送回);自2018年3月起,国家确定的寒假放假之日起,被告B有权与C共同生活十天,国家确定的暑假放假之日起,被告B有权与C共同生活三十天;自2019年起,被告B每隔一年与C共同度过春节假期(2019年春节C随原告A过年);
三、原告A确保婚生子C在江苏省南京市定居、就学,并愿意协助被告B行使探视权;如原告A未与被告B协商一致变更C的生活及就学城市,则视为原告A自动放弃C抚养权,C转由被告B负责抚养教育;
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的房产系原告A婚前个人财产,原告A于2018年2月23日前支付被告B共同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110000元.
五、如原告A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均已到期,且应加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B有权按全部款项130000元原告A已给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七、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离婚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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