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湛青律师
【基本案情】
小何的父亲何某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刘某,相处不到半年后生下小何,然而生下小何不久刘某就离家出走,一走就是二十几年,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2017年刘某带着他的丈夫以及小孩回原籍生活。并在当地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何找到刘某索要18年的抚养费,刘某以现以打工为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小何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作为小何的亲生母亲,在小何不能独立生活的期间,有抚养小何的法定义务。小何要求刘某作为亲生母亲承担小何的抚养费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无论以什么理由,父母均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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