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婚产生的土地征收款,女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20-07-01 作者:湛青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农历六月,李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李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李家为了增加人口数量从而多得土地补偿款,李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三个月的情况下,去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李某婚内出轨,为此,陈某与李某大吵一架并搬回娘家居住。其后李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元多次发生争执,2017年李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9年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后,陈某要求李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征收款×××元。李某父母以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陈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已经花掉为由,拒不交出。陈某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李某父母辩称的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陈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已经花掉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父母返还陈某的土地征收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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