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2016年,房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已同居但未领结婚证。考虑到婚后需要住房,2017年年初,房某与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用于日常居住。购房款共80万元,因房某资金不足,刘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和后续装修款共20万元。房屋简单装修后两人共同入住。同年年底,因双方发生矛盾,为挽回刘某感情,房某在办理房产证登记时载明二人为共同产权人。2018年二人因琐事彻底分手,刘某从涉案房屋搬离,2019年房某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居住在该房屋内。现刘某将房某诉至法院,要求等额分割上述房屋。房某辩称,房屋虽登记为共同所有,但刘某实际出资比例少,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可以按照借款归还刘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不同意刘某的起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并形成共有状态。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继续保持共有状态显然不切实际。因此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分割共有房屋。虽双方有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非等同于份额均等,因房屋由房某主要出资购买装修并持续居住,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房某所有,并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款数额,判决房某给付刘某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为准备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情况为数不少。由于尚未领取结婚证,这一阶段因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与结婚后财产夫妻共同所有关系截然不同。《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而对于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主要依据产权登记、出资比例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割。
以结婚为目的形成的财产共有,极易由于感情变化结婚不成导致共有关系破灭。恋爱中双方发生矛盾必然难免,一方做出妥协也属正常,但恋爱关系以及日后步入婚姻殿堂都需要以真挚的感情来维护,而不能以财产为对价来换取爱情。经济是爱情的基础,但并非爱情的全部。本案中虽然房某在财产方面并未有太大的损失,但类似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加上如证据不足难以确定份额,将面临很大风险。因此,建议热恋中的人们在恋爱期间不要以财产来换取爱情,确立共有关系时应当明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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