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如何才能快速做出正确决定
女方被严重家庭暴力、拘禁、虐待
第一次起诉强行判决离婚
2017年7月11日结案
重点提示:
以往家庭暴力在婚内出现,即使出现严重后果,部分法院或者法官仍然依照常规套路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似乎司法实际的常规比法律规定更重要!
自从反家暴法出台以及最高院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撼动了中国离婚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坚决抵制,离婚案件不能盲目的做和好工作,而近期最高院又再次出台对于法定离婚赔偿条件的案件,应当赔当其过,这也是家事案件改革取得的进步和成果!
离婚案件极少在起诉之时拥有法定的离婚条件
在诉讼中高明的律师最容易实现快速离婚的庭审理由是双方无和好可能!
而双方无和好可能,就比较容易避开矛盾的性质,而主要看双方是处理矛盾,有无恶化矛盾,能否在矛盾不断升级,同时在诉讼刺激之下解决矛盾,通常在诉讼离婚的刺激之下,被告并无真正意义的和好行为和和好效果,而双方产生的冲突越多就 越无法恢复平静,最终就容易实现快速 离婚的根本目的。
本案2017年4月14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11日,历时2个月左右左右。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少年家事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赔偿我方1万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系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在被告抵死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争取到快速离婚,非常不容易,实现了女方第一次诉讼快速离婚的要求!
庄律师多次积极联系法院,我方强调列举具体的矛盾,离婚的法定理由方向,从双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具体的矛盾、处理矛盾的方式、原告离婚的决心以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众多方面,来印证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纵使有很多法律手段能够利用,很多案件能够快速离婚,还是需要专业高明的律师提供强而有力的代理技巧,才能真正的走进对方的内心,彻底解决痛苦的婚姻和实际的诉求,本案系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给付5万元损害赔偿。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差不多每个月都打,打了十几次,关了十几次。打的时候,被告砸板凳、烟灰缸之类的东西,原告的婚姻就像监牢一样,每次发生矛盾原告都想走,但被告都将原告手机拿走,每次禁锢原告的时间从10个小时到20个小时不等,不给吃不给喝。被告母亲还协助被告对原告进行禁锢.这样的事情有过十多次,被告被迫和原告母亲同吃同住。有一次,被告母亲把躺椅放在门口,防止原告逃脱,被告与其母亲轮流睡在床上,二人轮流看守。有一次,在安徽高速公路上,被告将原告关在汽车里,关久了,原告感到要窒息。原告着急要上厕所被告都不让,为此,原告还求被告开车门。3月11日晚12点,被告再次实行家暴,家暴后,原告已面目全非,请求被告和其母亲带原告去医院,他们凌晨3点才送原告去医院救治。该次暴打,原告鼻梁骨被打断,牙齿松动,肺出血,肋骨挫伤,当时原告几乎放弃了求生的欲望。在短暂的婚姻期间,发生了这么多的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双方有时候会斗嘴吵架,推推搡搡,按原告的脾气,每次吵架都要回家,岳母身体不好,不能生气,被告害怕原告回去让岳母担心。当时只想让原告留一会,就不给原告手机,不让原告打电话。原告也打得被告脸上有血印子,有时候被告把原告手机抢过来,原告会用脚蹬到茶几,可能就破了。双方是有过争执,没有一个月打一次。原告随便什么时候和被告动手,被告都是打自己,被告从来没有动过手。原告也是为被告好,因被告喝酒而与被告吵架。被告认可原告的鼻骨曾被打骨折,那是3月11日晚,被告喝了点白酒,回家之后自制能力变差,愿告因此生气,砸电视机,全部砸碎,被告着急,以为原告想离婚了,被告没能控制住自己动手打了原告。至于被告禁锢原告的问题。吵架的时候都是夜里,一夜过来是有10到20个小时。原告说把她关在汽车里,那是在高速公路上,原告下车就很危险。在马尔代夫,被告怕原告情绪激动,万一掉到海里不好办。被告在婚姻中,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妥,被告今后会改进,以后不会再动手也不会再喝酒,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十多年前通过网上相识,但不大来往,婚前、双方通过聊天了解,然后再见面,恋爱了7个月,于2016年6月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第4天,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用电脑桌旁的转椅砸原告时弄断了自己的一根手筋。婚后,原、被告经常争吵,被告曾在冲突后10多次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限制自由的时间最长达到20个小时。有一次在高速公路上,被告曾连续几个小时将原告关在轿车里。2016年11月6日,被告写下保证书,主要内容为:保证不辱骂对方,不对对方动手,不干涉对方隐私和人身自由,不饮酒,严禁酒后驾驶。2017年3月2日,被告再次出具保证书,表示平时在一起相处,得让着老婆,无论拌嘴或吵架,不得限制别人的人身来去自由。3月11日凌晨,被告喝酒后回家,凌晨1点左右,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3点左右,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多发性损伤;2、脑震荡;3、肺挫伤;4、鼻骨骨折。原告被打后,与被告分居,搬回母亲家居住。2017年4月1 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
1、在原,被告婚后,被告曾因喝酒与承租的房客发生纠纷。有一天深夜,在房客不情愿的情况下,到房客的承租房内饮酒,后二人发生矛盾,房客冲到原、被告卧室敲门,找被告算账。原告开门后看到房客提着一把刀。
2、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均没有正式工作。
审理中,本院曾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关系证明、病历、门诊处方、受伤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保证书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原、被告在结婚不足一年的
时间内,多次发生冲突,被告曾10多次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最长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达到20个小时。3月11日,被告在醉酒后将原告打伤,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综合本案案情,应当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现原告因被告经常性的限制人身自由及家庭暴力等行为而开始分居,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使原告的婚姻生活经常性的陷于恐惧之中,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被告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对赔偿数额,结合原告的受损害情况、被告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谋生能力,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虽然是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因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故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赔偿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在含义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家庭暴力的持续和经常性,是区别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实质要件。
3、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且未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则不构成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的特点:1)行为的隐蔽性;2)手段的多样性;3)后果的严重性。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加害人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
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1)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2)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3)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4)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
3、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干预;
4、加害人往往有体力上的优势,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体力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
三、遇到、遭受、面对家庭暴力怎么办?
1、2001年4月28日公布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违法的,受害人有权提请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劝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对其实施家庭暴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4、对造成严重后果、极坏影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婚姻法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43条规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婚姻法》第44条规定:1)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婚姻法》第45条规定:1)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3)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1、逃离加害人:若留下可能会有紧急的危险,应马上逃到安全的地方,避免自己受到严重的伤害,如亲友家、警察局、附近的商店等。
2、报警:到警察局报案,请警察制作“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记录通报表”,或制作伤害笔录。
3、验伤:到医院、诊所要求开立验伤诊断书,到医院时可知会医师、护士为家庭暴力验伤,要求医院社工人员协助。
4、求助:打电话给当地的居民委员会,那里的工作人员会协助你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六、怎样才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了虐待。虐待比普通的家庭暴力情节更为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是较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构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又不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简而言之,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有经常性和严重性这两个要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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