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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无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委托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朱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年9月立案,离婚时间2015年11月,2个月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婚内房屋双方各占50%的份额。
4、汽车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财产折价款25000。
5、本案诉讼费均等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
本案中对方坚持孩子应当由他抚养,认为我方没有工作及经济能力无能力抚养孩子,而对方也坚持双方曾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孩子及孩子归对方所有,所以在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至法院最终无法调解解决本案的重要离婚相关问题,本案应当算是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存在争议,连诉讼费的承担都无法调和。
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后律师意见,庄荣华律师多次发表关于本案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均是以实现离婚为根本目的,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也是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行为,相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言具有后置性。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是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合意并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部分亦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通过高明的询问技巧也让法庭得知,虽然双方没有分居一共共同居住在一起,但是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全部都是由我发在负责,孩子对我方的感情和依赖程度也非常的高,而通过庄荣华律师第二轮询问男方也承认在家曾经打过女方,因此男方的基本生活态度方式也不适当抚养孩子,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栖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78年出生,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日生有一子,取名C。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之间凝聚了大量的夫妻矛盾,双方秉性及处事方式完全不同,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处理家庭矛盾争吵不休。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下,判决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进取村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450000元;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车辆折价款30000元。
被告B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子C应由我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曾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我认为共同财产应参照该协议书进行分割。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被告育有一女(2000年出生)。2009年,双方生有一子,取名C。婚后,原告在与被告女儿的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双方时有争吵,近年来,原告与被告女儿之间冲突不断,以致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不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并于2009年亦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原、被告双方另购有轿车一辆,并于2010年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房屋和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协商一致,认可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080000元,轿车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
庭审中,被告举证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一、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望。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1、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进取村房屋出售后,原告分得100000元,余额约900000元归被告所有,原告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给被告,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2、位于安徽省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出具转让证明;3、轿车归被告所有;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由双方分别各自承担。原告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因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认可位于安徽省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认为该房屋已拆迁,目前尚未取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依法无法分割。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无法就子女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2、婚生子C昀抚养权的归属;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均是以实现离婚为根本目的,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也是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行为,相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言具有后置性。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是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合意并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部分亦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婚生子C一直随其生活,由其照顾,且被告还需抚育与前妻所生之女,应判令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认为,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且儿子随父亲生活更合适,故婚生子C应由被告抚养。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被告因工作原因,婚生子C昀生活起居、学习教育均由原告负责照顾。
本院认为,婚生子C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从方便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C由原告抚育为宜;关于抚育费的确定,考虑到被告还需抚养女儿李晨,同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教育费用实际需要及被告的经济状况等,本院认定由被告每月支付C抚育费800元,从2015年11月起支付至儿子C满18周岁时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栖霞区室房屋及轿车,根据购买的时“间和本案中相关证据证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080000觉,轿车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原告被告对该房屋拥有平均权利,因此,本院认定位于栖霞区进取村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各拥有50%产权份额。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轿被告所有,本院对此予以采纳,由被告补偿原告车辆折价民币2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2009年生)由原告A抚育,被告B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至C满18周岁时止。
三、财产处理: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进取村室的房屋由原告A和被告B各拥有50%的产权份额;轿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车辆折价款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A告B各负担1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土诉于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11.3
案由:
管辖:
离婚案件基础问题分类
通常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涉及
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客户痛点
陷入痛苦婚姻
无法协议离婚
客户目标
和平离婚
尽快离婚
最小代价离婚
现状基本分析
夫妻生活无法继续
正式进入离婚谈判
缺乏沟通谈判基础
双方争议差距加大
解决问题的重点
第一步
扩充离婚基础法律知识
了解协议离婚全面概念
清楚诉讼离婚流程细节
定位双方现存争议焦点
第二步
评估离婚谈判协议的难点
评估对方心理对抗的症结
制作离婚谈判预案和计划
做好谈判失败的诉讼衔接
第三步
需增强说服的技巧
需有效的谈判方案
需心理沟通的方向
根据筹码制定策略
巧妙利用对方弱点
第四步
建立全流程的诉讼整体设计
第一时间掌握最有效的方法和技巧
把6步诉讼基础动作做好做扎实
再形成方案找到最有效的说服法官的方式方法
最后再利用诉讼技巧、谈判技巧和心理技巧准备多套调解方案说服对方
这样就是最高效、最便捷,也是利益最大化的离婚捷径。
离婚加速进一步加强事项
怎样做能够加强效果
怎样做能够加快速度
怎样做能够防范风险
怎样做能够预测对方的动作
怎样做能够最大限度让法官相信自己
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更是人生大事,打官司不是灵光乍现
而是每一步都要争取做到最好,一定要准备的充分具体。
离婚程序重点对于快速离婚也非常非常重要
起诉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哪些证据需要尽快把控在自己手中,以免今后不容易获取
起诉流程是什么?怎样写起诉书?
怎样让立案更快?怎样让开庭时间更快的安排?
包括离婚的诉讼请求怎样写才既全面又专业?
诉讼请求先提交哪些?后提交哪些?怎样才能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
谈判重点调解要点
扩充自己离婚法律思维
临时离婚谈判不至于吃亏上当,少分财产
全面掌握婚姻法的计策、婚姻法的盲区
否则自己提出的方案可能都是错误的
了解常规法律手段
感知离婚律师最常用诉讼流程
了解离婚针对性最有效的法律方案
看看同类其他人第一次起诉怎么快速离婚的?
探求法院裁判的要点
上了法庭感情破裂需要什么证据?
上了法庭法官会发问什么感情问题?
上了法庭法官判断离婚的重点和侧重是什么?
上了法庭对方在感情方面胡说八道该怎么办?
上了法庭离婚谈判调解中我们最应该懂的技巧和方法是什么?
怎样能够在对方仍然不同意离婚时提出新的促进方案?
本案应当侧重加强的重要内容
1、感情矛盾的起点时间
2、感情矛盾的升级路线
3、感情矛盾的爆发升级
4、感情矛盾最后的导火索
5、冷战对夫妻感情的影响
6、分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
7、双方之间已无任何信任
8、双方之间已无和好可能
9、家暴次数程度恶劣影响
10、出轨次数程度恶劣影响
11、对方存在附条件同意离婚
12、多次协商离婚仅仅是条款无法达成一致
证据方面
准备详细的证据清单
准备详细的质证意见
加强多组证据相互印证
加强多组证据证明力度
警惕的问题:
子女抚养、财产问题应提前规划
家庭重要证件注意保管和安全
手机、住宅、银行等密码注意更改和保密
充实自己的法律认知,形成全套保护自己的法律思维
提示:离婚案件最糟糕的结果一般都出于一方急于求成,上了很愚蠢的当。
这个套路其实没什么含金量
控制心态,合理合法的主张是重要的破解手段
矛盾全面总结:
婚前+婚后+话语权+吵架+分居+家暴+婚外情+转移财产+父母干预+和好不能
咨询总结
总结要求,总结背景,总结情绪,总结紧迫性
离婚谈判要点总结:
人都有弱点,能抓住对方的心理弱点,利用筹码进行谈判,足够的威慑,注意谈判的语言、谈判的节奏谈判的环境,也细心发现对方心理的变化,有时候能够一举获取案件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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