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的条款应为无效
发布日期:2020-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案情
原告阮小健(男)与被告成大英(女)在2008年8月10月举行结婚仪式,与2009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2012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小健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成大英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张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小健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大英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而被告阮小健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大英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审理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应依据婚姻法,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