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从重庆“烟灰缸案”,到济南“切菜板案”,再到深圳“玻璃案”,高空抛物案件层出不穷,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更是五花八门。重庆“烟灰缸案”判决整栋住户除了已搬走的几家以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济南“切菜板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因为没有找到具体的侵权人;深圳“玻璃案”判决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全楼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究竟该如何解决,始终是悬而未决。
自《民法典》公布之后,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条款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明确了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的调查主体,在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其次是明确了物业可以作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主体,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以外可以看出,该条款的设定基本上是延续了深圳“玻璃案”的判决思路,在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可能的加害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同时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民法典》如此安排,且不说是否合理,至少对于明晰责任和职权划分,起到了作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维权指南:如果可能的话,首先要报警求助,由警方来查清具体侵权人;其次是判断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是否设置警示标语,是否有人巡查,是否设置适当的拦截装置等。最后是及时就医,保留相关病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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