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到庭,法院判决离婚律师全流程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06-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法院直接认定被告放弃权利-夫妻感情破裂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玄武离婚案件2018-1-15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但无法定离婚条件)起诉离婚,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从立案后就一直无法送达,最终法院无奈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而开庭前两周被告突然至法院拿我方的诉讼材料,但又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庭审。
现实过程中第一次起诉被告不来确实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本案诉讼结果就是判决离婚,这也是对于那些放弃诉讼权利、不参与法庭活动的当事人给予明确的信号,即你不在乎诉讼结果,那么人民法院也就很大可能不会在乎你的观点。
本案第一次诉讼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愿望,当事人喜出望外,年前得到了离婚的判决,非常高兴!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10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被告B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经朋友贪绍相识,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关系不和,双方长期分居。2017年8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本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A与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5
人生最大的修养是包容。它既不是懦弱也不是忍让,而是察人之难,补人之短,扬人之长,谅人之过,而不会嫉人之才,鄙人之 能,讽人之缺,责人之误。包容是肯定自己也承认他人,是一种善待生活,善待别人的境界。在包容的背后,蕴含的是爱心和坚强 ,是挺直的脊梁,是博大的胸怀。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