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案中房屋怎么处理,分割比例原则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6-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后24天快速调解离婚】
我方获房产60%份额利益
一次性冲抵孩子抚养费20万
重大疾病费用共同承担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秦淮离婚案件2017.9.29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刘浩冬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9-5,结案时间为2017-9-29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24天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归我方,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三、房产我方享有60%的份额利益,支付对方40%的房屋折价款,并冲抵一次性抚养费
四、双方一次性全部解决离婚问题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争取房屋所有权,争取孩子抚养费,女方才工作两个月,房屋分割比例也无法协商,但律师在一次诉讼庭审即全部解决离婚问题【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本案双方认定房屋价格200万,我方支付对方80万元房屋折价款,并冲抵20万元一次性抚养费,剩余60万元分期支付给对方。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尽量照顾到女方以及孩子的利益,让更多的财产利益能够让子女进行参与分配其实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思想。
在上半年庄荣华律师也代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部分房产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调解或协议归孩子所有,满足当事人的终极目标!该律师代理项目属于离婚律师中的稀缺资源!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C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付的抚养费在房屋折价补偿款中一并处理,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三、现有南京市秦淮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在婚生子C读高中之前,不得出售转让该房屋;原告给予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80万元,扣除被告应付婚生子C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20万元,实际给付被告60万元,该款原告分两笔给付,于2017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被告2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被告40万元,期间不计利息。被告在收至首笔 20万元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十五日内应搬离该房屋。
四、除房贷外,双方均无债权债务。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私人用品归各人所有,不再分割,此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葛。
五、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六、被告每月可探视婚生子C三日,具体为周六或者周日,早上接走,晚饭后送回;遇寒假,被告可将其带至己处生活十日,暑假为三十日;每年春节、中秋等重大传统节日,双方协商,原则上为双方轮流带至己处过节。
七、C如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产生不能报销的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八、兴趣班、辅导班等教育开支,双方协商解决。
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7-9-29
真正的感情应该不是占有,而是一种奉献。但是,一般人却不容易做到,总是以一种嫉妒的心理来拥有感情,甚至于用一种永不满足的态度来争取感情。这种感情并不纯洁,真正的感情应该从奉献中获得,因为用奉献的态度获得的感情才是最崇高的感情
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有效律师方法: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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