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上诉二审成功变更争取3岁半女孩
发布日期:2020-06-1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南京中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秦淮区离婚案件一审未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他,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为提起民事上诉离婚诉讼,目的重新争取回子女抚养权。
二审承办法官:周侃庭长。
本案二审立案于2014年月8,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和实现了男方争取抚养权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双方在探视孩子问题达成了全面详细的一致。
4、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争取抚养权,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男方和男方的父母拥有独立的产权房屋,而且这也是孩子一直生活居住的地方,同时我方也提供了为孩子办理就读幼儿园的证明,并且幼儿园就在男方居住房屋附近,同时女方无固定住所,通过二审庭审发问,律师进一步向法庭证明,就连一、二审期间女方均频繁的变更住所,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生活、学习环境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后又历经多轮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女方在法官的调解、律师的沟通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而男方也在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让步,最终我方成功变更了一审抚养权的结果,二审成功获取抚养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生,居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984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现住南京市。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A、B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C,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C自出生后,一直随A、B在A父母处共同居住生活。201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014年1月,B带C至B父母处生活。
另,B为南京XX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3500元;A在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年收入为47000元至48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与A离婚;
二、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B经济补偿50000元:
三、双方婚生女C由A抚养;
四、B自2014年11月7日起每月探视C两次,具体探视方式为:B每隔一周的周五下午18时30分至A处将C接走,于周日下午18时送回:
五、自2015年起,每逢单年B于农历正月初二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每逢双年B于农历除夕将C接走,于农历正月初八将C送回A处;
六、自2015年起,每逢单年B于9月30日下午18时将C接走,于10月7曰18时将C送回A处;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B负担60元,A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静
子女抚养权变更怎么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通过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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