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孩子年龄超过10岁,在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发布日期:2020-06-0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多次争吵、分居、离家出走-起诉离婚
             双方多轮庭审沟通    
  
南京玄武区离婚律师指导-离家分居离婚诉讼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8-14结案)  

婚姻遭遇:
     
本案对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家出走,双方矛盾巨大,我方面对财产及孩子问题慎重对待     

内心纠结:
     
继续忍耐,还是坚决离婚。

诉讼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争取学区房及孩子抚养权!!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王萍庭长  
   
立案时间2018-5
   
离婚时间2018-8-14

案件结果:
        1
、双方离婚
        2
、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
        3
、我方获取学区房,对方获取其他房产
       4
、双方各持有一辆车
       5
、对方再支付我方28万元
       6
、一次性全部解决,再无纠葛

律师滴点:
   
起诉就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很少,大多数都是通过律师通过其他诉讼技巧和策略获取快速解决的可能,其实法官也是尽量简化程序,加大诉中的调解力度,完成双方和平分手的主要目的。

重点支招:
   
孩子超过10岁就需要孩子表达自己的意见,如何利用现有的优势让孩子选择我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律师通常都会提供大量技巧给当事人。
   
多套房屋其中涉及学区房如何争取,如果利用自己的优势和孩子的意见,以实现学区房和孩子共同争取的有效结果。
   
足额的抚养费以及其他经济补偿也是孩子今后生活的重要保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
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5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结婚,婚生子C2005年出生。婚后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于201766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双方的关系并未改善。原告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愿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C独立生活为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
    
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即日起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生活;原告A2018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C抚养费2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告A每周探视婚生子C一次,每次一天。
    
四、登记在A名下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原告A20181031日前还清该房屋项下的贷款,并于20181115日前协助B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五、登记在AB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被告B20181115日前协助A办理上述房屋过户事宜并交付该两套房屋给A
    
六、登记在A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归原告A所有;登记在A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归被告B所有,A于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协助B办理该车辆过户事宜。
    
七、原告A201812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B28万元。
    
八、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19240元,由原告A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0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律师分享争取抚养权核心有效律师方法:
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标准与争取技巧
        不论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大法官的发言、相关会议纪要、司法裁判理念政策,子女利益最大化永远是恒定的大前提。 
        律师现就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大概念,结合法律规定与常规司法裁判展开,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技巧和裁判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法官建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放首位”。 
        《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涉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足以证明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
框架思路(核心的关键五个方面)
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司法裁判通常还会兼顾稳定收入、工作时间、性情特点、生活习惯、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抚养费、探视权的配合态度,当事人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老年人的生活和赡养状况。

二、抚养意愿 
        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安置、未来生活、医疗、教育的规划,特别是孩子步入单亲环境必定与正常家庭有所区别,因此实际抚养一方应当付出贡献的更多,才能保护和改善孩子今后的生活状态。
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 
        (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 
        (三)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 
        (四)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三、子女特点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从孩子年龄角度分析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意见是法院裁判参考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孩子选择了某一方,该方就100%获取孩子抚养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和综合评判。 
        从长期生活、受教育稳定环境角度分析。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
四、近亲属协助抚养等 
        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兼顾双方当事人父母年龄、精力、健康、经济等基本条件,入学前、入学后孩子的接送和陪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综合情况 
        抚养方通常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综合抚养条件,同时也不应当有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