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20-06-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4年10月,结案于2014年11月13日,历时不到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考虑子女利益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男方抚养,我方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本案双方分居三年半,而且女方近一段时间查出身患重疾】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但男方对于解除婚约关系仍然不能同意,通过法庭正面的沟通以及辩论的技巧,庄荣华律师发问获取到男方也认为如果女方坚持离婚,自己也尊重她的意见。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名下存在一套夫妻共同房屋,而且登记在两人名下,本案孩子由于女方身体不适,必须由男方抚养,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女方争取到不支付抚养费,至此双方全面达成一致,庭审和调解过程中均理性的对待孩子将来的生活和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69年生,汉族,集团职员,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
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已结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3日
生命是一种缘,你刻意追求的东西也许终生得不到,而你不曾期遇的灿烂,反而会在你的淡泊从容中不期而至。我们马不停蹄地寻找幸福,暮然回首,幸福其实就在身边,我们需要做的是停下来,慢慢感受这份幸福。一生中,想要追求的东西太多了,殊不知,有舍才有得,这是一种智慧,而我们更需要这样一份心境。
合法分居离婚的前提有什么
合法分居离婚的条件:一般来讲,夫妻分居都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合分居,并且达到了离婚条件的话,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分居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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