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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起诉离婚快速调解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9-3-11结案)
   
六合区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婚姻矛盾重重
     
女方一直独立抚养孩子,男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法院文书

   
六合法院-陈岩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
、孩子归女方抚养
       3
、男方支付婚内抚养费15000
       4
、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

重点支招:
本案在开庭之时仅用了一个小时快速调解离婚
对方在每月抚养费以及婚内抚养方面抵抗意图明显
最终在法庭以及原告代理人律师的共同努力下
双方全面达成一致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
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底,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122日生育一子C。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家庭经济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些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归原告A抚养,被告给付自20187月至20192月的抚养费15000元(此款被告于2019831日之前给付5000元,于2021311日之前给付10000元。);被告自20193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1000元抚养费至C18周岁止;
    
三、被告B每月可至原告A父母住处探望C一次,一次一天,不可同住(探望时间自行协商):
    
四、双方其他无涉;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O-九年三月十一日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一、支付抚养费考虑哪些因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当事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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