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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一次开庭解决全部问题律师内行技巧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多次家庭暴力-威胁-女方起诉离婚
1次开庭实现离婚、抚养权、房产诉求
南京江宁区离婚律师指导-家庭暴力离婚诉讼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8-7结案)

婚姻遭遇:
本案女方多次遭到家庭暴力,对方写完保证书,又出现同样情况,女方再次报警,双方矛盾巨大,同时本案也是困难重重。

内心纠结:
继续忍耐,还是坚决离婚。

诉讼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争取孩子和财产!!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1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江宁法院-陈志坤庭长
立案时间2018-7月2
离婚时间2018-8-7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共同美金存款归孩子所有
3、现居住房子全部归我所有,其他小价值房屋归对方,我方支付对方70万,支付时间为一年
4、余略

律师滴点:
第一次起诉就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很少,大多数都是通过律师通过其他诉讼技巧和策略获取快速解决的可能,其实法官也是尽量简化程序,加大诉中的调解力度,完成双方和平分手的主要目的。

通过律师的优化处理:
本案中
1、双方现阶段分居,家庭暴力、保证书、多次报警记录、感情破裂
2、孩子现阶段抚养现状,父母协助,孩子意愿、家庭暴力不利于抚养孩子
3、本案存在多套房屋,还有部分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调解解决效率最快。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法律效应。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志坤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C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4日生育儿子C。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A与B离婚; 
        二、儿子由原告A抚养、教育。自2018年8月起,被告B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C十八周岁时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15日前付清。被告B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被告B于每月第一、第三周周五下午去学校处接走儿子,于周六下午五点前将儿子送回原告A处;寒假期间,被告B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共同生活7天;暑假期间,被告B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共同生活20天;春节期间,公历年尾数为单数的,儿子C在原告A处过春节,公历年尾数为双数的,儿子C在被告B处过春节。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室的房屋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70万元,于2018年9月1日前给付被告B3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9年9月1日前付清。如未按约支付,则加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B在收到30万元次日搬离该房屋、三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坐落于无锡市室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所涉银行贷款未归还的部分自2018年8月7日起由被告B负责偿还,在满足办埋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条件的前提下,原告A应于该条件满足后的三日内协助被告B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A放弃对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的份额,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A不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 
        四、苏A轿车归被告B质有。 
        五、共同存款5000美元及孳息归儿子C所有。 
        六、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八月七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家庭暴力离婚,如果对方不愿意,想要离婚的一方一定要收集好家庭暴力证据,那么,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呢?为了给您解答相关的疑惑,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新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原则: 
        一般情况均等分割,特殊情况有过错一方可以少分财产。
一般原则及处理 
        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要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及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同时,如果一方有家暴行为,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1、夫妻双方用协议方式约定婚后某项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分别所有,离婚时应按协议处理。约定财产的协议应采用书面方式;口头协议双方没有争议,或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的,也可确认其效力。以约定财产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其无效。 
        2、无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不动产经过十五年,动产除金银首饰、古董、集邮邮票外,经过十年的,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分居两地财产各自掌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判归各自所有;一方财物明显多于另一方的,可折价分割。 
        5、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双方以各自的收入购买的物品及其他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一般归各自所有。 
        6、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对第三者插足的受害方和财产继承、受赠方可予以适当地照顾。 
        7、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夫妻双方协议的价格作价;协议不成的,按处理时的市场价并扣除折旧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红木家具等贵重物品应由有关部门估价。
二、家庭暴力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 
        可以协议或诉讼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索赔。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决情况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许会帮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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