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二审女方成功多分财产和抚养费经典案例
【离婚上诉案】
成功扩大财产分割利益
提高抚养费标准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故女方至南京鼓楼区法院诉讼离婚,一审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12万元一人一半。
一审判决过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男方提出要求改判抚养权,而我方上诉要求对于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分配,扩大财产分割利益。希望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抚养权仍然归女方所有,抚养费提高到2500元,比一审增加每月500元。
男方再承担孩子每年的保险费用。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最后女方同意男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基础上定期探望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财产分割意见中我方提出了一审对方有转移隐匿的痕迹,而且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解决男方自己利用婚前房产抵押贷款的行为,为此给最终调解方案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查明,A、B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C。婚前及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抚养孩子及与父母相处等方面产生矛盾。2010年12月A去美国学习,2011年6月回国。2012年2月B至上海工作至今,期间B常于周末回宁。
关于A、B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以A名义在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2013年该帐户中有股票10600股,资金余额1867. 49元,总资产为129067. 49元。
2013年5月,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A抚养,B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被告自2013年12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三、原告A名下的股票资金帐户中,原、被告各分得股票5300股、资金余额933. 745元。
宣判后,A、B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A抚养,B自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2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B于2011年3月为C投保的保险单后期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B个人承担;
四、B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为:每月B可以将C带走与其共同生活两个周末(具体方式为:周六早上9点B从A处将C带走,周日下午17点前B将C送回 A处),除上述两个周末外的其余周末A保障B有3个小时的探视时间;
五、A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中的全部财产权益归A所有。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B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9日
被人理解是幸运的,但不被理解未必不幸。一个把自己的价值完全寄托于他人的理解上面的人往往并无价值。一个人越是珍视心灵生活,越容易发现外部世界的有限,越能够以从容的心态面对。相反,对于没有内在生活的人来说,外部世界就是一切,难免要生怕错过了什么似地急切追赶。
一、怎样增加抚养费,抚养费一经判决是否不能再更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增加抚养费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作出判决后,抚养费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再更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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