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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子女未出生权利认定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0-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8月21日21时55分许,齐某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处置不当,与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齐某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光与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齐某光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长女原告齐某婧,X年X月X日出生,次女原告齐某婕,于X年X月X日出生。肇事车辆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已赔付完毕。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完毕,余额应由被告唐某按50%的责任比列承担。被扶养人齐某婕X年X月X日出生,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18年,原告请求17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略)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中,受害人去世时,胎儿未出生,但其作为受害人的遗腹子,其有权利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既然胎儿有继承的权利,在胎儿作为活体出生后,受害人的先前死亡导致其不能得到完整的被扶养权利,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情况下,我们从法律的公平原则、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来讲,也应支持后出生胎儿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齐某婕的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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